各设区市教育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韩城市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委厅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4月16日

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机关”)推荐或委派,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一般不脱离原岗位,不占用学校领导职数与人员编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全省法治副校长政策文件,统筹推动全省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建立由教育、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情况,交流共享工作信息,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常态化、全环节协同做好本地区法治副校长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教育法治工作全局,加强统筹谋划和综合协调;

(二)健全完善法治副校长管理制度机制;

(三)会同派出机关做好法治副校长聘任、培训、履职、评价、奖励等全链条管理;

(四)牵头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对法治副校长聘任履职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协调解决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创新措施和典型经验;

(六)会同派出机关研判学生欺凌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等问题,引导法治副校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派出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需求,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法治副校长的遴选、推荐工作;

(二)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障,按有关标准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三)组织并支持法治副校长参加履职培训或工作交流;

(四)组织对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五)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法治副校长给予表彰;

(六)法治副校长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及时向学校通报情况。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法治副校长配备或补充需求,聘任完成后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向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

(三)在学校内明显位置公示法治副校长的姓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四)加强与法治副校长沟通联系,通报法治建设、学生欺凌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情况,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主动听取意见建议,保障其顺利参与活动、开展工作;

(五)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法治副校长工作作出评价,按年度将结果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校长应当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校园安全治理等工作,落实依法治校具体要求。

第八条  法治副校长应当全方位履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利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春秋季开学、“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举办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提供咨询、组织实践教学等方式,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初中、高中(中职)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应重点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实施教育惩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派出机关应遴选、推荐符合《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初中、高中(中职)学校法治副校长的人选,应当优先推荐政治过硬、年富力强、熟悉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的业务骨干担任。

第十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确保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配备,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城乡结合部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第十一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最多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师生人数多、多校区或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学校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优先服务农村偏远地区学校。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计划,会同派出单位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加强法治副校长履职培训。

培训应当包括学校依法治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管理等内容,结合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网络诈骗等典型案例,提升法治副校长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四条  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聘任流程主要为:

(一)提出需求。法治副校长出现空缺,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配备或补充计划。

(二)酝酿人选。学校按就近就便原则确定拟聘人选,学校有困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提出建议人选。

(三)资格审核。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按照任职条件审核拟聘(建议)人选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四)聘任上岗。学校明确聘期、职责等事项并向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按要求报告聘任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或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