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康 华 赵耀锋 曹海龙
发布时间:2024-07-23 11:01:17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
[摘 要]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以具体条款分析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课程考核,学位外语水平要求,处分影响学位三类情况存在的差异、弊端和不合理因素,提出自主选择学位课程、改变学位课程考核模式、取消学位外语要求和处分有时限影响学士学位授予四项建议。
[关键词]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 对策研究
课题:延安大学2021年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新时代高校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制度的法规审视”(编号:YDJY2021-02)。
引 言
我国在学位授予方面直接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两个制度性文件对学士学位授予进行了规定,但文中未单独对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参照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程序执行。
1988年1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规定》)对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章可循;之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又于1989年11月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989年通知》),要求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991年整顿通知》),对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进行整顿,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授予标准更加合理,授予程序更加规范,对成人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01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进行了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管理办法》还要求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细化程序和标准,做好政策解读和工作衔接,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办法》出台后,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都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制定了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但经过比较发现,各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的细则差异明显,特别是在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资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以学习形式为函授、业余的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为研究对象,从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认定和考核要求、学位外语水平要求、在学期间受到的处分影响学士学位授予等三方面进行研究。
1.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认定方式和考核要求差异
《管理办法》中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确定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基本要求,单位内设教务和继续教育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部门组织进行课程测试。根据查阅相关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细则,发现有的授予单位在本科毕业后专门组织考试;有的授予单位以课程毕业考试成绩代替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有的授予单位要求成绩达到一定要求后直接认定,否则参加学位授予单位专门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总体来看,各学位授予单位的授予学士学位细则规定差异较大。
(1)学士学位申请者需参加学位授予单位专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例如《兰州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兰州大学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要求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关于兰州大学“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报名的通知》,可知该校专门组织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每科收费80元(甘价费〔2007〕347号);《西安交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西安交大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要求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通过西安交通大学规定的三门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第五条规定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每年进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南京邮电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等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及成人全日制脱产班学生外语及其他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
(2)学士学位申请者学习过程中,取得相应课程成绩可以认定为学士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例如《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西南大学规定》)第五条规定函授和网络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课程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所有学位课程考试(考核)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吉林大学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或80分以上,含80分),毕业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中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南大学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学士学位申请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要求,且满足指定的学士学位课程成绩70分及以上;《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安徽大学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3)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课程成绩达到一定分数可以直接认定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否则需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例如《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宁夏大学规定》)第五条规定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直接授予条件: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全部达到75分及以上。第六条规定不满足申请直接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测试内容为三门学位课程,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关于报名参加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通知》第三项报名资格及条件中第五点规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中,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可免考相应的学位课程。
2.学位外语考核成绩认定差异
《1988年暂行规定》中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重点了解学位申请者外语、主干课程、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1991年整顿通知》文件指出当时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学位授予单位对外语和政治类课程没有要求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了学士学位,要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普通本科外语教学要求,对在本地区申请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外语命题和考试。但是,2019年《管理办法》中只提到了对学士学位申请者学位课程水平要求,未提及外语成绩要求。
通过查询有关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几乎所有授予单位都对外语成绩有要求,且要求差异较大。如《兰州大学规定》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PETS-3以上(含PETS-3)笔试60分及以上;《西安交大规定》要求PETS-3以上(含PETS-3)笔试6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00分或各省(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西安交通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安徽农业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以下简称《安徽农大规定》)要求参加安徽省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网考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30 分(含330分)及以上水平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含300分)及以上水平;《宁夏大学规定》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PETS-3以上(含PETS-3)笔试部分成绩合格或参加宁夏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因处分原因影响授予学士学位的差异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授予单位要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育人导向,强化政治要求,落实立德树人,符合《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据此制定了本单位详细的实施细则,经过对比研究,发现各学位授予单位对因处分原因影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规定差距较大。例如《宁夏大学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学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吉林大学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西安交大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南京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南京大学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西南大学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存在有效期内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形”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中南大学规定》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申请者若有作弊或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问题对策研究
1.学士学位课程应由继续教育本科生自主选择确定
继续教育与普通全日制教育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其主要任务是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提升、扩展和有益补充,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其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最大区别是“因需学习”“学以致用”,具有非常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知识内在需求。《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组织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据此,各学位授予单位一般在专业课程中确定2—3门课程作为学位课程并进行考核,但这些课程并不能满足每个继续教育学生的急需知识储备和现实工作需要。因此,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应知应会知识要求,确定一定数量的学位课程备选库,由继续教育学生根据自身工作岗位特点、个人兴趣、知识需求等自主确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数量的学位课程,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提升自身刚需能力,实现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最大目的。
2.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应放在课程修读环节进行
《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学士学位课程考核,但并没有要求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必须在毕业生申请学位时进行。鉴于继续教育及本科毕业生的特点,建议如下:一是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继续教育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学士学位课程可选库,在学位课程修读完成后就进行考核,若成绩达到学士学位要求便予以认定,避免同一门课程在毕业前考核一次,申请学位时再重复考核一次,也可避免继续教育学生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多重浪费。二是为避免一次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决定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能否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分别确定学士学位课程毕业标准和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在学位课程考试结束后,对于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而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毕业前后再予以一次重考机会,满足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学士学位的需求。
3.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应取消
继续教育学生受原有教育水平限制,外语基础和学习能力相对较弱,对学习效果的自我评价较低,学习信心不足。同时,学习行为受课程考核压力的驱使和工作环境需求的影响,缺乏外语学习的内驱力,但是仍旧有提升职业能力和取得学士学位的需求。再者,现在绝大部分高校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时没有提出特别的外语水平要求,对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学位外语要求,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或省考联盟考试等挂钩,明显不合理。继续教育对象是成年人,大部分都已经工作,且已在职业技术学院或继续教育大专学习后取得学历证书。他们参加本科继续教育目的是学历提升、专业技能水平提高和职业范围拓展。作为学士学位授予主管部门,狠抓、维护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也是建设教育强国的现实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把精力放在开展教学模式改革、督查核心课程教育质量上,对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单独提出外语水平要求有悖继续教育的本质和宗旨,本末倒置。基于以上原因,建议取消学位外语水平考核要求。
4.在学期间受到的处分应有时限
《1988年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授予继续教育各类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标准,要符合《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明确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受到的处分影响学士学位授予的情形。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依据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工作细则”规定了处分影响学位授予情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由此可见,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受到除开除学籍外的任何处分,如果处分已解除,其获得学士学位的权利不应当被剥夺。因此,建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取消对已解除处分的继续教育学生学位授予申请的限制,并应对申请学士学位时处分未解除的继续教育学生在依规解除处分后给予一次学士学位申请资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结 语
《学位条例》作为我国学位授予工作的首部法规,对于当时的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工作有重大意义,对于当时社会对人才和知识的尊重有指引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治环境的提升和人们对知识和人才的高度重视以及职业本科教育的出现,《学位条例》显得不能满足各方需求,甚至制约高等教育质量的快速提升。2021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明确审议时间。相信随着学位授予事项上升到法律层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授予标准、授予程序、审批权限等事项将更加合理、更为规范、更多以生为本、更体现学术价值、更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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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赵耀锋、曹海龙:延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