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是具有对抗性和高强度的体育运动,参与者之间难免发生碰撞造成伤害,有一定的风险性。市民冯先生16岁的孩子课后在校踢球时被同学踢伤,就责任认定、治疗费分担等,冯先生与学校以及伤人学生家长看法不一,协商不成。那么,中小学生在校园踢足球受伤,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并采访律师,对此类事件的责任界定,提供借鉴。

意外事件:

高中生课后在校踢足球致面部多处骨折

3月20日,市民冯先生告诉记者,儿子小冯今年16岁,是航天基地一所中学的高二学生。去年9月一天晚自习后,小冯和同学在学校操场踢足球时,被同学小刘踢到左脸,导致左颧骨、鼻梁粉碎性骨折,左眼眶软骨部分骨折。事后,小冯被送往医院做手术,一个多月后出院,治疗费花了8万余元。

“学校对孩子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小刘虽然不是有意,但踢伤我家孩子是事实。所以,我孩子受伤的事学校和小刘有过错,希望小刘家长能承担孩子治疗费的一半,学校也承担一部分。”冯先生说,由于当时忙着给孩子治病,没有联系学校。孩子病情稳定重返学校后,他联系学校和小刘家长,当面协商。小刘家长以“家中穷,没有钱”不同意冯先生的说法,学校以“小刘家长不好说话”未再进行调解。

3月21日,该校校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冯受伤住院时,学校组织师生捐了1万元垫付治疗费,小刘家长也垫付1万元,该事件学校已协调处理结束。鉴于冯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于3月22日晚再组织双方调解。记者随后联系冯先生核实,小刘家长确实曾为小冯垫付了1万元手术费。3月27日,冯先生告诉记者,再次协商时,小刘家长并未参与,校方也明确他们没有责任。“我孩子在校受了伤,学校和小刘应该对此事负责。”冯先生表示,他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典型案例: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为事件责任裁定提供新借鉴

由于足球运动存在对抗性、易受到人身伤害特点,中小学生在校踢足球受伤事件引发诉讼的新闻屡见报端。记者注意到,2017年至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学生在校园踢球受伤引发的纠纷案显示,法院判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占比超九成。2021年以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判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不足一成。之所以发生这么大的变化,是因为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第1176条相关规定,为此类事件责任判定提供新借鉴。其具体内容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内容被业界称为“自甘风险”条款。

记者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了2021年以来全国其他省份关于中小学生课后在校踢足球受伤的3则典型案例。

2022年5月,北京中学生小白和小贾中午在校内踢球时,小贾用一个严重犯规动作踢倒小白,造成小白腿部骨折,治疗花费5万多元。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贾承担七成责任,小白自负三成责任。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6月,山东临沂高中生小王、小李放学后在学校操场踢足球,发生肢体碰撞,造成小王受伤。小王住院治疗,花费6700余元。法院认为,小李对小王损害行为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李和学校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2年6月,河南省新乡市一所小学学生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小睿和小郑在足球比赛过程中时发生碰撞,小睿受伤。法院认为,小睿、小郑均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激烈对抗运动的危险认知不足,案件不应适用 “自甘风险”条款。老师未全程指导该场足球比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判定校方承担事故责任的70%。小郑冲撞带球奔跑的小睿,酌定其承担事故责任的20%,小睿自己承担事故责任的10%。

在前两个典型案例中,法院均认为,中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到足球运动危险性的存在,仍自愿参与足球运动,属于自甘风险。所以,对案件适用“自甘风险”条款。此外,学生课后踢足球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在学生受伤事发后及时救治,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

记者调查:

多数受访市民 不了解“自甘风险”条款

“今天才知道‘自甘风险’条款。我认为孩子如果受伤比较严重 ,学校多少要承担点责任,因为孩子毕竟在校园内活动。”3月28日,昆明澜庭小区居民张女士说。

“您是否知道《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您认为孩子课后在校参加足球比赛、篮球比赛等剧烈对抗性体育运动,被同学踢伤或者绊伤,该谁负责?孩子踢足球受伤,家长如何处理?”……当日,记者列举3个问题,采访了20名中小学生家长。其中,14人鼓励孩子参与踢足球、打篮球锻炼身体, 8人给孩子报过足球或篮球培训,仅3人表示知道“自甘风险”条款。关于孩子踢足球受伤处理,14人表示“孩子轻微伤自家负担治疗费,踢伤孩子的学生家长随意”,9人表示“孩子受伤严重,会找踢伤孩子的学生家长和学校协商处理”,11人表示“一般会走人身伤害意外险”,3人表示“跟学校打过官司”。

“我家孩子9岁,课后在校踢球被同学绊倒,断了两颗门牙,治疗花了8万多元。法院判决学校负担5000多元。”丰禾小区居民高师傅说,因为孩子们都是抱着锻炼身体的目的参加体育运动,踢伤孩子的学生大都不是故意的,如果受伤不严重,家长一般都不会追究责任。如果受伤特别严重,要证明踢伤孩子的学生存在过错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很多家长抱着能协商就协商的原则处理问题,实在处理不了才会走司法程序。

律师观点:

中学生在校踢足球受伤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

课余在校参加足球运动的中学生很多,受伤事件也会难免发生。对此类案件责任认定,该不该适用“自甘风险”条款?记者请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罗震东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作了分析。

“《民法典》规定文体活动领域的‘自甘风险’条款,彰显尊重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但受害人自甘风险≠其他参加者一概免责。学生在校踢足球受伤事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方责任。”罗震东表示,“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会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由受伤者自行承担后果。但“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是要求参与者对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清晰的认识。低龄中学生,虽然知道足球运动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接触,但对伤害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具体损害程度的后果其实认识不是很明确,学生本人更不会希望自身受到任何损害。因此,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会多方考虑,酌情判决。他建议,法院对此类案件要慎用“自甘风险”条款。

此外,罗震东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学生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足球运动,但其活动范围在学校区域内,学校仍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专门指派管理人员对学生的活动进行巡视、组织、指导工作,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免责。

罗震东说,2021年以前的法院判决往往认为,校园是公共场所,校方是管理者,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让校方直接承担部分责任(一般以30% 为上限)。但从学生的全面发展看,不宜动辄加大校方的安全保障责任, 应当充分考虑过错因素,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发展体育运动之间找到平衡的价值取向,从而判定责任更为合适。否则,学校就不敢组织或者鼓励学生开展剧烈体育运动,导致为校园文体活动戴上“金箍”。

责任编辑: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