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法治理“校闹”,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了治理“校闹”的制度体系,保障学校安心办学。

《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借鉴治理“医闹”做法,结合教育领域特点,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意见》共15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预防为先”。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二是实现“不闹也赔”。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构建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三是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是做到“坚决打击”。《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

五是坚持“联合治理”。《意见》强调,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意见》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下一步贯彻实施《意见》的主要考虑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多种方式做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将《意见》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二是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分工方案,细化各部门责任。同时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推动试点,探索经验。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四是汇编案例,加强指导。搜集、遴选各地、各学校依法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行为的具体案件进行汇编。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五是健全机制,确保长效。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现场会,推广成功经验,推动《意见》确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地生效,让校长、老师和教育部门都切实感到不发愁、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