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年6月初,某中学初一学生林某因上课时给另一同学递纸条,被任课老师发现。该老师十分生气,责令林某离开教室。令林某没有想到的是,上第二节课时,该老师仍在生气,再一次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喝令其离开教室。同月16日是个周末,平时住校的林某回到了家中。细心的家长发现,往常回家后有说有笑的女儿表情漠然,神志异常,遂将其送入当地卫生院检查,但医生没能说出个所以然。8月11日,林某转入某精神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21日,出院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事后,林某的家长得知,女儿发病前曾被老师两次责令离开教室,遂向校方讨说法。由于协商未果,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4万余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先后作过两次鉴定。因对林某的病因和发病机理的认识有差异,当事双方意见分歧很大。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学校给予林某经济补偿16000元。

上述案例中将学生赶出教室思过的现象,学理上称之为隔离或者“暂时离开”,是指把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从所在位置或者班级分离出来一段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并以此促使其反思其行为错误性的一种管教措施。在实践中,隔离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近地隔离”,如将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放在教室某个位置,单独设桌,阻断其对其他同学的影响;在教室后面或者教室门口外短暂的罚站等。二是“远地隔离”,如将扰乱课堂秩序特别严重、劝阻无效的学生,带到教室之外的场所,并派专门的教师对其单独教育和训诫。

采取隔离措施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隔离只能对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达到严重程度、致使教师无法进行正常教学的违纪行为。如果学生的违纪情况比较轻微,没有严重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听讲和教师上课,不宜将其隔离,例如对于课堂上偶尔插嘴或交谈、上课时打瞌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学生,不宜采取罚站的隔离措施。此外,也不能因学生残疾、学习差等原因而隔离。2.一般而言,“近地隔离”措施由任课教师决定,在教室以外的特定场所进行“远地隔离”应当由学校决定。3.每次隔离的时间应合理,并且不能影响或取消该学生的学习和正常的下课休息时间,因为隔离主要是为了阻断该学生对其他学生的影响。4.采取“近地隔离”措施,可由教师直接让学生站到教室角落或教室外面,但需在教师的视野范围之内。采取“远地隔离”措施,在教室以外的特定场所隔离学生,应当由学校安排专门的教师进行帮助和监督。例如,在澳大利亚,一些公立学校设有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采取“远地隔离”措施时要注意不能简单将学生赶出教室了事,更不能将学生单独关在一个房间,否则隔离将会变为非法限制学生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而上课则属于学校安排的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剥夺或者限制学生上课的权利。上述案例中,学生林某在上课时给其他同学递纸条的违纪行为比较轻微,并未达到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致使教育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任课教师责令其改正即可,不应两次将其撵出教室。这种隔离行为导致学生无法上课,侵犯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权利,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