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就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新出台的《办法》旨在明确评价目标、规范评价流程,加强考核问责,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6个方面40余条内容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绍,《办法》共分为5章、16条,包括总则、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运用及附则等方面,评价内容包括了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和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6个方面40余条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的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细化评价指标,这样有利于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每年一次、引入第三方监督

《办法》明确,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

“办法遵循了《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中,自查自评在于引导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自我检测和评估机制,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引进第三方监测意在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在何秀超看来,这样就建立起了以省级自查自评为基础、国家随机抽查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评价工作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问责是否到位。《办法》强调,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班子领导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这样的制度安排,问责对象清晰,问责方式明确,有利于提高督导的实效性,有利于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主动改进自身工作。”何秀超说。

据悉,《办法》颁布以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督促并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将从东、中、西部各抽取省份开展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部署2018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确定评价重点,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