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在简要论述了当前我国网络贷款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深化对网络贷款平台法律制度现状的认识,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贷款平台 法律制度 存在问题 发展策略

网络贷款平台法律规制现状

1.一般性法律的规制

网络贷款属于我国传统借贷业务的衍生,我国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建构的有关借贷活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贷款行为,法律制度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而规范性文件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2.专门法律的规制

近年来,我国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在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的借贷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诸如停业、提现困难、跑路之类的问题,因此我国相关部门也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仅2014年就出台了“P2P监管五条导向”“P2P十大监管原则”等。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部关于网络借贷行为的法律制度,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对网络借贷行为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网络贷款平台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

1.网络平台的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1)监管主体不统一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成立和运营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工商、网络监察、信息产业部三个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却很难对其日常运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介入,从而造成该机构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进行,运营不规范,甚至是违法问题随之而出。

(2)现有监管法律制度滞后

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人与借出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基于此,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活动所制定出的各项规制主要是以此种“中介机构”而展开的。事实情况却是,当前我国部分网络贷款平台在监管主体缺位、法律不健全、规制不明确、管理不严格的环境中,逐渐突破了单纯作为“中介机构”的业务限制,一方面提供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吸收网民资金;另一方面则直接向民众和单位实施贷款业务。这与传统银行业务无异,但能够满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小额、即时贷款的需要,但因为监管主体缺失以及传统监管规制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也造成了其存在非法揽储的问题。

2.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1)平台主体的注册资本不明确

千呼万唤而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并未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进行详细说明,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并没有清晰而强制性的注册资本规定。这带来了网络贷款平台注册资本不明确的问题,由此可能造成所成立的网络借贷公司资本实力弱、运营能力差、服务质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风险。

(2)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缺失

当前,我国贷款平台在数量上快速增长、业务上不断丰富、借贷规模上持续扩大的过程中,却没有针对性、系统性、严格性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从而造成该行业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法律意识良莠不齐的现状,为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留下了明显的隐患,诸如平台违规揽储、违规放贷、违规披露信息,甚至平台关停、负责人跑路之类的问题。

(3)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

我国网络贷款平台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其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一个信息处理平台,没有运用自身信用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性担保的可能性,因此自身即便是破产了,借贷双方的关系却仍然存在,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机关按照现有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借贷双方的关系,尤其是当网络平台出现非法运营的情况下,更是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借贷双方关系的难度。

3.网络平台的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

(1)资金托管制度缺失

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与商业银行形成规范的用户资金托管制度,而是以自身的账户来吸收、存放客户资金,从而形成平台自身的资金池。这极容易造成平台违规使用资金、携款潜逃,或者是在关停时被当作平台自有资金来处理,从而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2)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当前,银监会最新推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仅仅规定“网络借贷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却没有详细说明其内部应如何设置和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导致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暗箱操作、挪用客户资金、非法揽储、非法放贷等问题。

(3)缺乏清晰的合同制度

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是按照常规做法,由贷款平台提供合同,里面不免会出现各种免责条款,从而大大增加了其网络借贷风险。

网络贷款平台法律规制完善的对策

1.进一步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我国相关规定虽然将“网络借贷平台”视为是一个纯“中介机构”,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其业务范围已远远突破了“中介机构”的权限,进入到更多的金融服务领域。对于这种基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相关部门不能一概而论地以违法行为将其取缔或关停,而应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管理的角度来保障其健康运营。基于此,文章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突破单纯“中介机构”的认知,分为单纯“中介机构”和独立“金融主体”两大类,进行分而治之,从而避免出现法律管制“一刀切”或者是“不到位”的问题。

2.在银监会下设立专门的监管主体

文章建议我国银监会应成立专门部门,集合专业人才,整合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来具体负责网络借贷登记,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建构行业发展战略,监督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行为等,从而保障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事实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明确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上的监管。

3.完善相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针对当前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现状,文章建议银监会可以借鉴线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标准,再结合单纯“中介机构”型和独立“金融主体”型两类网络贷款平台特征,设置符合其实际情况的注册资金数额,并且借鉴其他金融行业的经验,建构起一定数额的违规保险和风险准备金,降低投资者在突发事件中的损失。另外,银监会应对网络贷款平台创办人的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资金储备、行业经验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并要求其签订相关的承诺书,由此提高其平台运营的规范性。除此之外,银监会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和限制,包括必须考核相关的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执业资格必须与工作岗位相一致,并实施相关的退出机制等,从而提高网络贷款平台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完善相关的市场交易制度

首先,我国银监会可以借鉴居间合同操作方式与操作经验,并根据网络贷款中平台、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交易习惯,由此制定出一份公平合理,尤其是保障三方利益,能够为三方所接受的标准借贷合同,甚至应根据各种借贷交易方式而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合同模板,从而进一步保障三方所签订合同的规范性。其次,我国银监会应将商业银行设定为网络贷款平台的资金托管机构,要求网络贷款平台将流动资金托管于商业银行之中,并制定严格的操作制度,避免部分机构采取违规甚至是违法手段套取资金。第三,银监会根据单纯“中介机构”型和独立“金融主体”型两类网络贷款平台特征,制定出系统的机构内部操作规范,提高其操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其基于组织利益最大化而实施各种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张劲松:《网络金融》,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5。

[2]张峰:《网络金融原理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

[3]谢平:《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机构与模式》,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3。

[4]王家卓:《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5。

[5]冯果:《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法商研究》201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