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办法》加强授权审核制度的整体设计。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授权审核范围,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