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对专利间接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时,通常以共同侵权理论为依据,共同侵权与专利间接侵权不可混为一谈,共同侵权是专利间接侵权发展的土壤,但两者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为故意、联合和过失,而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为故意和过失,即使各行为人并没有私下达成相关协议,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也已成为事实。专利间接侵权仅适用于专利权责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共同侵权制度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在用共同侵权理论判定专利间接侵权案件时会出现以下问题:首先,基于共同侵权理论审理案件时,会放大案件的责任范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行为人也会牵连其中;其次,由于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则审判结果的主观色彩会过于浓厚,司法的公正性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共同侵权对于专利侵权问题并不能进行妥善解决。因此,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为法官审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