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11 12:26:49
第四,规范法律诊所的权利义务。只有学校来承担风险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法律诊所毕竟是学校承办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是学校与当事人签订的,教师和学生只是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活动。但学校本来是教育机构,其开办法律诊所最根本的初衷是为了对学生进行实践性训练,本质是教学活动,进行法律援助是一种途径,学校并没有从法律诊所教育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风险完全由学校来承担的话,显然不公平。所以笔者建议要把法律诊所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流,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过失造成的,学校可以以办理保险的形式把风险转移;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由学校自己承担。不过为了提高师生的积极性,无论是否能把风险转移,学校对师生的处罚措施应该完善,就像师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一样。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轻微过失造成的,学校应该对师生进行一般性的教育,避免以后产生类似错误;如果风险是由于师生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的,学校可以对师生进行轻重不等的处罚。当然,如果风险是由师生故意行为造成的并且师生因此获利的,学校要进行追偿。这样,师生的责任主要是承担行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