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校不具备统计毕业生就业率的条件,把高校作为就业率统计主体存在弊端,高校是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主体,不应该作为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的主体,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 就业率 促进主体 统计主体

自教育部开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进行统计和公布以来,高校一直扮演着两个角色,即: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主体(简称“促进主体”)和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主体(简称“统计主体”)。高校是“促进主体”,毋庸置疑,但同时作为“统计主体”,是不妥当的,并已经出现许多弊端。在此次全国两会上,再次受到委员们的热议。高校作为同一主体的局面必须改变。

高校是“促进主体”

《教育法》中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有明确阐述:“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在目标引导和任务驱使下,高校要考虑的是怎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去改革培养模式、调整专业方向,在现有的社会资源条件下,积极培养为社会所认可的大学生。不仅如此,高校还要指导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其了解国内外就业现状与信息,培养其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其就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高校要为毕业生提供足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并从中进行总结,为调整培养模式和专业方向作准备。高校为完成培养高素质人才这个任务,要考虑各种就业环境问题,如:社会体制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政府机构编制精简、国有制单位提供的岗位呈下降趋势等因素影响[1]。高校的一切教学和管理工作都围绕着“培养人才”这个核心,“培养人才”的最终目标就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其直接目标就是让毕业生实现快速优质就业。因此,促进毕业生就业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高校是“促进主体”。

高校不是“统计主体”

1.高校不是法定的就业率统计部门。《统计法》总则第一条指出:“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活动”。单位的统计活动只能对单位内部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统计。高校毕业生已经离校,走向社会各个工作岗位,高校对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不属于学校内部统计活动。教育部门对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完全是建立在高校就业率统计基础上的,同样,教育部也只能对教育部门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统计。单位或部门只能对内部的统计数据负责,无法保证来自外部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部门之外的活动,只能通过“社会调查”手段取得,但其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对于高校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而且其结果也不具备法律效力。高校所从事的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既非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活动,也非部门内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因此,高校不是法定的毕业生就业率统计部门。

2.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活动实质上不是社会服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毕业生就业率与招生计划挂钩,毕业生就业率是高校办学规模、专业及学位点设置、教学质量、领导政绩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评定依据。”可以看出,就业率统计首先是直接为高校自身服务的,而不是为社会服务的。从根本上讲真正影响高校招生计划、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等指标的应该是高校的就业率,但现实告诉我们,虚高的毕业生就业率对我国就业情况、人才供需状况的分析已不具有实质性参考价值[2]。真正影响考生的主要是现实市场需求和个人爱好,考生不会受目前所谓的就业率的决定性影响。高校就业率统计活动事实上没有服务考生和就业单位,现实的就业率对政府决策也无多大参考价值。就业率统计既非教学活动也非服务社会,不享有《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高校或教育部不是就业单位直接提供就业率统计资料的服务对象。目前就业证明材料主要是高校通过毕业生从就业单位那里取得的,毕业生在向就业单位索要就业证明材料时,不具有《统计法》所规定的合法证件。《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根据《统计法》的适用范围,首先,就业单位提供统计信息的服务对象是法定统计机构,但高校不是法定的就业率统计机构,毕业生更没有这个资格,就业单位没有为毕业生和高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就业单位提供统计信息的服务对象是其主管部门,但教育部门不是就业单位(教育系统内单位除外)的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不能通过指令性文件让就业单位直接为高校提供就业率统计信息。

4.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不再是所在高校的教育管理对象。只有先毕业然后才能就业,大学生在没有领取毕业证之前,只能算实习不能算就业,只有毕业后同时走向了工作岗位,才算真正就业。在校大学生向校方提供的一切所谓工作证明,实质上不是就业证明,只能是实习证明。高校毕业生在完成学业并度过规定的学制年限后,不再是高校的在籍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不再受高校管理制度约束,对其母校不需要履行法定的责任和相应的义务,高校也不再对其承担教育和管理的法定责任。目前的做法是上面主管部门仍然要高校提供就业材料,高校无奈也只有服从。虽然过去毕业生能够为母校提供一定的就业证明材料,但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高校的要求。大学生在没有毕业之前学校就要求他们提供就业证明材料,他们无奈之下,想方设法从实习单位弄来证明材料以应付来自校方的需要;二是充分利用师生感情。学生毕业后,辅导员和授课老师反复多次地与毕业生交流或协商,请求毕业生为学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毕业生在碍于情面的情况下,最终为辅导员或授课老师帮忙。至于就业信息的质量如何,校方不可能再有奢求。就业率失真问题的出现,在所难免。

5.高校没有专业的就业率统计队伍。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是由就业指导中心来负责的,就业指导中心把就业率统计任务分解到各个辅导员,辅导员所提供的就业率统计资料完全来自于毕业生个人及其所涉就业单位,毕业生或就业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是最直接、最基础的就业率统计资料。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是根据辅导员提供的就业率统计材料来汇总的,由于所涉就业单位范围广而且多变,就业指导中心不可能对所有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证。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做好大量学生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除此之外,辅导员需要辅助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就业率统计是一项专业性强而又复杂的工作,辅导员如果兼顾就业率统计,将严重影响其主要工作质量。辅导员不是专业的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在就业证明材料质量把关方面力不从心,不能为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信息失真负责。

高校作为就业率统计主体存在的弊端

高校作为就业率统计主体,除了存在信息失真和口径不一两大问题外,还存在如下三点严重问题。

1.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偏离了其工作重心。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本职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指导”“三个咨询”和“一个服务”。“四个指导”就是指观念指导、学业指导、择业指导和创业指导;“三个咨询”就是职业规划咨询、就业政策咨询和心理咨询;“一个服务”就是就业信息服务[3]。就业指导中心的具体工作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单在“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需求信息以及组织协调毕业生洽谈活动”方面,就会占去就业指导中心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再加上其他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会让就业指导中心不堪重负。但从目前的现实状况看,高校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工作是被动的,没有在此方面突出资源配置,没有突出其主体地位。一直以来,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都在为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煞费苦心,为了完成就业率指标,在就业教育和指导工作中给学生灌输“先就业后择业”“先就业后创业”的功利思想,忽略了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4]。高校把主要资源投入到了如何统计就业率方面,想方设法去搜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弱化了对就业渠道的拓展,淡化了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分析,忽略了对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之间关系的研究。结果是无论学生就业质量如何,只要书面材料齐全,便算完成了就业率,促进就业工作变成了就业率统计工作,违背了《就业促进法》,偏离了就业工作的重心,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实现真正就业。

2.高校就业率统计活动对校园诚信教育产生负面效应。高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摇篮,是国家倡导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2014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高校教育的全过程。高校必须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高校教育的总体规划,落实到教育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构建全方位、多角度、多功能的育人平台。努力提高价值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总体上高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是学生班级主题班会的必备内容,收到了良好效果。然而,“由于利益的原因,就业率统计虚报,‘毕业生签虚假协议’已成为高校心照不宣的粉饰方法”[5]。此类高校的学府形象在毕业生心目中一落千丈,双方甚至产生了矛盾。毕业生带着对母校的失望与阴影走向社会,这必然会影响其一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随后在社会上产生负面效应,问题如果继续蔓延下去,高校对毕业生的诚信教育将前功尽弃,育人实效性将归为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的立德树人总体规划就无法得到落实,高等教育将面临彻底失败。

3.政府把高校作为促进就业和就业率统计的同一主体是问题的根源。“当前的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主要由高等院校上报国家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高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既是裁判员,又是教练员,既是数据的申报人,又是数据的证明人。”[5]就业率是对就业效果进行评价的手段之一,是政府实施监督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高校是政府和社会以就业率为主要手段实施评价与监督的对象,处于被监督的地位。被评价者同时又是评价者,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者,这种主体、客体不分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在缺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产生的毕业生就业率,最终导致统计信息失真是必然的。就业率应该是对就业市场状况的真实反映,评价者应该对毕业生就业质量高低、专业对口与否、收入高低、分布范围以及就业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实现这一点的前提是要分清“促进主体”和“统计主体”主体责任。

建议

1.由统计、劳动行政和工商管理部门成立联合机构,专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高校就业率是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学科设置、专业结构等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政府、社会和考生的共同需要,这与就业率统计信息的不可靠性产生了对立,这是在把高校作为同一主体条件下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构建政府统领、高校配合、第三方机构为主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新机制,十分必要[6]。《就业促进法》规定:“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统计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就业率统计主体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就业统计要涉及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岗位,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成立专门的就业统计机构,全面、系统、动态地掌握毕业生就业的层次、发展状况等,建立资源共享的就业网络系统,同时引入第三方主体对就业率进行评价。

2.修订和完善《统计法》的相关内容,加大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罚力度。一直以来,对各行各业的统计工作都是统计机构在单方发力,作为统计对象的就业单位和就业者却处于被动而消极状态,统计机构很难得到统计对象全面而积极的配合。虽然《统计法》分别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物价上涨和执行力度虚弱,现有的经济处罚显得非常乏力,建议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统计对象主动接受统计调查,积极提供真实的统计信息,确保就业率统计准确、及时和有效。

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显著特点是,毕业生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用人单位找不到合适的毕业生。其直接原因是,一方面是在现有高校学科设置、专业结构及其招生规模条件下,造成有的专业毕业生数量过剩且培养质量不高,有的专业毕业生数量不足,甚至有些市场急需要的专业,在高校根本就没有设置。另一方面是高校无法掌握历届毕业生就业及其发展状况的准确数据,无法准确掌握人才需求结构和需求量,使得学科设置、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等处于盲目而模糊状态。究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把高校作为促进就业和就业率统计的同一主体,这给高等教育改革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到了急需改革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罗建英:《论“全面育人”与大学生就业》,《职业时空》2012年第10期,第75-77页。

[2]雷春红:《高校就业率“指挥棒”的负面效应与改革措施》,《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年第11卷第9期,第99-101页。

[3]刘志伟:《论地方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创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8月第4期,第124-126页。

[4]雷春红:《高校就业率“指挥棒”的负面效应与改革措施》,《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年第11卷第9期,第99-101页。

[5]姜丽钧:《全国政协委员张喆人:高校就业率造假心照不宣,应引入第三方》,澎湃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08006。

[6]林武萍:《关于取消高校作为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主体的探讨》,《经济师》2011年第8期,第8-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