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各地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可建立健全幼儿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可购买经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办园条件达标、设施设备齐全、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的企办幼儿园的学位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对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保教水平较好并承担一定数量社会子女教育的企办园进行奖补。企办幼儿园对本企业职工子女执行当地相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对其他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适当调整,经同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照管辖权限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