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经查实第一次参与有偿家教的,勒令其退还收取的所有补课费用,由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凡再次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由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等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和各类优秀评选工作;凡经组织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视其情节按教师管理权限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等处分。凡一年内有多位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或单位,将根据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学校(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