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依法治国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孙国华教授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并通过法治国家建设,使法治成为广大群众的共同信仰,从而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2]张千帆教授认为依法治国是有制度条件的。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必要从实现司法工作、规范党政权利、完善民主选举、强化权利保障、健全宪法实施机制等方面入手。[3]吴月冠研究员认为依法治国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保障性和强制性,有利于充分体现和凝聚人民意愿、引导人民意愿、服务和实现人民意愿。要加强依法治国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度。[4]我们认为要实现依法治国,应坚持立法先行,通过完整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健全法律的立、改、废机制,提高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通过完善广大群众有效参与社会主义立法的民主制度,提高法治的民主化水平,提升民众的参与积极性,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制定颁布后,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可预见性,确保法律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不因言废法、以言代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司法机关要独立司法,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加强法治宣教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