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说谎”研究中的一个误区是把“说谎”行为看作一个非此即彼的二元化概念。从类典型论的角度来看,应该将其理解为一个级差概念。“说谎”作为一个级差概念不仅有理论依据也有心理现实性。运用级差化视角来研究“说谎”言语行为,可以更好地看清谎言的本质。

【关键词】“说谎” 级差 定义 类典型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名称:“说谎”言语行为的英汉语用对比分析,项目编号:11JK0420。

引言

作为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说谎”因其复杂性和多面性备受关注。一方面,“说谎”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取向相背离。一般意义上的说谎是指说话人有意说不真实的话以欺骗他人(Webster;《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从语用学角度来看,如何为“说谎”下定义和归类也一直是此类研究中的焦点和难点。由于谎言内容的虚假性,“说谎”明显违背了会话合作原则中的真实准则。理想的谎言是“说谎者清,听谎者迷”。不管“说谎”最终会否成功,说谎者总是竭力隐藏自己的“言外之意”。“说谎”能否算作一种言语行为?如何走出研究困境,系统、科学地解释“说谎”?本文拟从类典型论的角度指出“说谎”研究中存在的误区,并提出解决方案,指出今后的研究路径。

“说谎”研究的现状

1.二元化的研究视角

“我没有说谎,因为我没有说谎的必要意图、我的陈述字面上是真实的、我所谈论的是一个没有真相的话题、我不过是在最好地呈现事实……我说谎了,如果你坚持这么认为的话,但那是合法的、那是一个道德上允许的话题、那没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那是由于我和对方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谈判中,人们会以上述理由为自己的说谎行为开脱。这些情况真实地展现了“说谎”现象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唯其复杂和多面,人们对说谎的认知与评价才呈现出情绪化、模糊化和矛盾化的特点,也吸引了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去描述和解释它。以往的“说谎”研究文献,大都采取了二元化的视角。在判定谎言时,沿用“是或否”的标准,即某种情形下某一言语表述如果满足一些条件即是谎言,否则就不是谎言。这种视角的缺憾是显而易见的,“说谎”研究因而陷入了困境。

2.二元化视角面临的困境

(1)界定问题

根据人们对“说谎”的不同认识,“说谎”的定义不胜枚举。过去几十年来,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话语研究和语用学大都以如下定义作为研究出发点:A说了谎言t,当且仅当(a)A声称t是p, (b)A很清楚地相信t不是p。还有的定义认为,谎言首先应当是一句陈述。如此一来,特定场合下可能含有欺骗意义的祈使句、疑问句和感叹句等就被排除在外。学者们竭力想要抓住“说谎”的全貌,尽量涵盖“说谎”的各个方面,因而有了如下定义:“谎言决定于造谎者不诚实的说话态度,他一方面作出与自己实际认识不符的陈述,另一方面又设法使对方作出误判,相信这个陈述与自己实际认识相符。明知手中是一颗石子,却指着它说,‘是钻石’,希望听者相信而达到骗钱目的,这就构成了谎言。”(马清华,2001)

“从说话人一方来看,若说话人在主观上认定某表述为真或假却故意将其说成假或真并期望听话人相信该表述是自己真实意图的流露,那么,该言语表述就是谎言。从接受者一方来看,若话语接受者认为说话者所表述的信息与自己的主观认识(包括说话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和他或她对说话人认知状态的了解)不一致,则该言语表述就是谎言。”姑且不论以上定义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说谎”的概念,至少可以看出,二元化视角下界定“说谎”概念绝非易事。

(2)社会接受度问题

二元化的谎言判定标准下,例外层出不穷。或者符合标准却在公众接受心理中不能算作谎言,或者不符合标准但又让人明显感觉是在说谎,如上文祈使句、疑问句和感叹句谎言的例子。戴维森(2008)认为,并非所有的谎言都是错的;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应当出于更重要的考虑去说谎。由于“说谎”这一行为受当时的情境、人际关系、心理动机等诸多社会及心理因素影响,人们对谎言的接受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影响说谎接受度的变量多种多样,以往研究中常见的就有:谎言动机类型、人际关系类型、判断立场、性别、人格类型等。相比利己型谎言和恋人之间的谎言,利他型谎言和朋友、认识的人之间的谎言就能被接受;被欺骗者不能接受的谎言,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就能接受;女性不能接受的谎言,男性通常可以接受。不仅如此,多种变量之间还存在着交互影响。

单一变量影响下的说谎接受度也并非整齐划一。以“说谎”动机为例,根据动机不同,一般可将谎言分为善意、中性与恶意。善意谎言是指对他人、集体、民族、国家以及社会有利的谎言;中性谎言指的是出于自保、自利、自娱、娱人或礼节需要、印象管理需要而说的谎言;恶意谎言是一种为了谋取某种利益所说的谎言,是主观故意性的一种违背道德的谎言。通常人们所谓的白色谎言和黑色谎言之分以及Bussey(1999)划分的反社会性谎言、白色谎言和开玩笑谎言,基本符合以上分类。

“说谎”具有级差性

1.级差性及类典型论

级差、等级或者梯级是认知语言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来源于语义理论由结构主义向类典型论的嬗变。语义分析经历了传统语义学、结构主义语义学和类典型论三个主要阶段。传统语义学将词义当成一个整体;结构主义语义学以语义场理论为代表,将词义视作可分解的集合。语义场理论以二元划分为基础,认为某一认识对象或属于或不属于一个范畴,不存在程度的问题。判断某一认识对象是否属于某范畴必须依据该范畴必要且充分的特征。这种语义范畴观普遍存在于哲学、心理学、语言学和人类学领域。结构主义的语义范畴观在20世纪70年代受到挑战。Rosch(1973)指出,不是所有的个体都具有相同的定义性特征,也不是所有个体都能在同等程度上表征一个自然概念,概念主要是以它的典型实例表征出来的。Rosch认为概念由两个因素构成:类典型和范畴成员递属度。语义范畴有一个最佳实例,语义特征由此实例至范畴边缘呈递减分布,即语义特征在程度上有级差区别。虽然不同的著述对类典型论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语义范畴的性质却有以下几点共识:语义范畴不能以一套必要且充分的特征来界定;语义范畴呈现出放射性链状结构;语义范畴的成员之间有隶属程度差异;语义范畴的边缘模糊。类典型论对语义范畴认识的深化带来了语言观和语言研究方法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以来,语法、语义、语用和语言习得等研究领域都可见到类典型论带来的影响。

2.“说谎”作为级差概念的心理现实性

(1)“说谎”社会接受度的级差性

“说谎”的社会接受情况受多种因素影响,错综复杂。事实上,人们对谎言的态度不仅关乎接受或不接受的问题,也关乎在何种程度上接受或不接受的问题。Camden等(1984)将谎言区分为:为了有利于他人、为了保护隐私、为了保护自己、为了有利于自己但不打算伤害他人、为了保护自己同时打算伤害他人的谎言。采用上述分类方法调查谎言接受度的结果表明:有益于他人的谎言最能够被接受,接下来依次是保护隐私的谎言、避免冲突的谎言、保护自己的谎言、有益于自己但不打算伤害别人的谎言,最不能接受的是有益于自己同时打算伤害他人的谎言。可见,“说谎”的社会接受度本身就具有级差性。

(2)研究领域“说谎”级差性的端倪

以上所述善意、中性和恶意谎言的普遍分类可以理解为一种大致上的谎言级别。其实,为谎言分级的做法早就存在。古罗马时期,圣奥古斯丁就发现谎言之间有极大的差别,有些谎言相比之下更令人反感。他将谎言分为八个等级,从最严重的曲解教义开始,其次包括伤害人、混杂动机、取悦人、有助于人、保护人,到具有高贵动机的藏匿罪犯等。在此基础上,同时又考虑到谎言的性质和后果,托马斯·阿奎那进一步把谎言分为四类:恶意的谎言、纯粹的谎言、玩笑的谎言和善意的谎言。进入现代,Coleman和Kay(1981)在研究英语单词lie的语义时,也发现“说谎”的级差性。作者基于类典型论,提出了构成“说谎”概念的三个要素:该陈述是假的;说话人认为该陈述是假的;说话人作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听话人。作者根据这三个要素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问卷中的八种情形即为以上三要素的八种组合方式。以美国英语为母语的受访者对每种情形进行打分评级。调查结果大体上证实了作者的假设,即这些要素呈现得越多,就越有可能被标签为“说谎”。

3.“说谎”是一个级差性概念

将“说谎”理解为级差性概念有其心理现实性和理论依据。这样做能够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容易识别谎言、区分各种类型的假话。与其穷究而不可得地探讨某个言语“是不是”谎言,还不如考察它“像不像”谎言,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程度上“像谎言”。某个虚假言语的确可能是利己或利他的,然而,一个利己(或利他)的虚假言语总是比另一个虚假言语更多或更少地利己(或利他)。满足一些必要条件如Coleman和Kay(1981)提出的三个基本要素的言语可以看作是最典型的谎言,其余不完全包含某些要素的言语则依次为较典型或不典型的谎言。目前以级差化视角来考察“说谎”现象的研究中,较多使用Coleman和Kay(1981)的三要素定义。

谎言的虚假性隐含了“认定为假”和“有意欺骗”两个因素,因此,判断某一言语是否为谎言无需将上面三个要素全部列出。另外,Coleman和Kay(1981)的研究主要关注典型谎言,其定义无法用于解释某些非典型谎言。Meibauer(2005)提到一个船长和大副的例子:船长和大副久有嫌隙。大副嗜酒,船长决定借题发挥,以泄私怨。一日大副又醉,船长遂记于日志:今,10月11日,大副酒醉。大副轮值,见此记录,大怒。思索片刻,欣然提笔记下:今,10月14日,船长未醉。大副的记录:“今,10月14日,船长未醉”暗示船长经常酗酒。此例的迷惑性在于它引导人们得出错误的会话含意,而字面内容属实。因此,作为谎言必要条件的言语虚假性应当包括字面意义和会话含意。

结语

从类典型论的角度来看,可以作出以下结论:其一,应当理性地看待“说谎”。长期以来,受二元化判断标准的影响,“说谎”的道德接受性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评价,人们往往将“说谎”与“不诚实”、“人品差”画等号。社会生活中的实践经验表明,“说谎”并非一无是处,在道德上也不是必须受到谴责的。“说谎”的产生,可能涉及到礼貌原则、隐私保护、避免尴尬等因素。“说谎”作为一个级差概念有其心理现实性和理论依据。引入级差化视角后,如何在不同领域、语境下使用谎言就变成了一种语用策略。其二,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说谎”。级差化视角的引入,仅仅是开辟了一个新的视野,并未穷尽对“说谎”的研究。如何完善“说谎”的定义?“说谎”级差性在不同领域的分布特点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马清华.语义理解中的谎言分析[J].修辞学习,2001(6).

[2]戴维森.非理性悖论[A].牟博(选编).真理、意义与方法——戴维森哲学文选[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03.

[3]Bussey,K.Children's categorization and evaluati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lies and truths[J].Child Development,1999(70):1338-1347.

[4]Rosch,E.H.Natural categories[J].Cognitive Psychology,1973(4):328-350.

[5]Camden,C.,M.T.Motley,& A.Wilson. White lies in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A taxonomy and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social motivations[J].Western Journal of Speech Communication,1984(48):309-325.

[6]Coleman, L. & Paul Kay.Prototype semantics:The English word lie[J].Language,1981(1):26-44.

[7]Meibauer,J.Lying and falsely implicating[J].Journal of Pragmatics,2005(37): 1373-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