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是高职法律类职业院校的重点专业,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人才。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法律事务专业在培养众多高职法律职业人才的同时,也面临困境,尤其面对法律本科教育的普及,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如何办好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突出职业教育的优势和特色,适应社会、市场的需要,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决定》和《规划》关于职业教育改革的设计,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借职业教育改革的契机,将职业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高职法律职业教育中,创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以创新的职业教育理念,明确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方法

《决定》在指导思想中明确,职业教育要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由于法律职业内部的高度分工和等级森严性,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服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教育部关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但是,正如法学家孙晓楼所言:“我们的所谓法律教育,是希望以外国的科学方法,来训练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还试图沿用本科法学教育的方法来培养中国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由此可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不接“地气”,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高(理论素养)不成,低(实务技能)不就”,因此,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应当以就业为导向,坚守职业教育的本色,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就要求我们探索以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法来培养、训练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构建以法律职业资格为纽带,实施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随着我国人才评价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职业准入制度已初步确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人们择业的“通行证”。《规划》提出为完善职业人才培养体系,应强化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衔接。完善学历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极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范围单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的工作人员,辅警、安保(检)人员等,至今缺乏国家对其岗位和技能的职业资格认定,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使有,这些职业资格证书因为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框架内,因而缺乏规范性和和权威性,甚至职业合法性陷入危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非不符合社会和企业的需要,而是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此外,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认证来看,我国在法律服务职业资格认证方面还存在认证主体繁杂,“证出多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威性。由于缺乏职业资格的认定,相应地也就缺乏基于工作岗位的需求而制定的岗位标准乃至于职业标准的确定,相应地也就缺乏基于职业标准而制定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的确定。

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性、职业性更需要国家统一、规范的职业资格认定。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对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提升其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实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制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和认证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法律职业资格为纽带,实施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三、以基层法律职业(岗位)职业能力为标准,形成“能力核心、系统培养”的课程体系

《规划》要求改革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职业院校可以在政府和行业的指导下对接职业和岗位需求自主设置专业。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按照科技发展水平和职业资格标准设计课程结构和内容。

高职教育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鉴别不同职业和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标准,培养毕业生今后职业环境所要求掌握的职业能力,促进学习者综合职业能力发展,提高其职业素养。职业能力标准的开发,应该建立在对行业岗位进行总体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岗位群,在此基础上进行各岗位或岗位层次职业能力标准的开发,形成行业职业能力标准体系。职业能力标准的开发,首先要进行专业市场调研和职业岗位分析,形成条理清晰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和职业(岗位)能力目标分析”结果,然后将职业能力的培养开发转化为具体的知识点、能力培养方案,根据人的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将各知识点、能力培养方案系统化、具体化到各门课程中,形成“能力核心、系统培养”的课程体系,这样的课程体系将引领学生攀爬职业能力发展阶梯,进入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学习。

以往,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建设主要集中在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的改革,没有对基层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岗位)综合能力进行分析,并在考虑其长远职业生涯发展路径的基础上构建基于职业能力标准的课程体系。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职业院校应当会同基层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业务主管部门,即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及其下辖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律师行业协会、公证机构以及相关企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同的职业(岗位)的任务要求,制定细致的可操作性强的职业能力标准,包括职业素养、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从职业的逻辑起点出发,把职业岗位的需求以及职业者的终身发展作为课程开发的基础,从职业世界向教育内部辐射。

四、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的配套措施

世界银行报告指出:“21世纪的劳动市场是个更加多变的市场,职业转换频率加快,我们不仅要为受教育者第一任职岗位提供充分的职业准备,还要为受教育者未来的晋升、转岗、再就业、再培训作出一定准备,创造比较便利的条件。”职业教育受教育者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职业教育教师要面对的问题,快速变化的现代社会对职业教育受教育者提出的严峻挑战必将成为职教教师的挑战。

“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特色和重点,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适应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但在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实践中,“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资格认定标准仍不明确,学院自行组织的“双师”教师资格评定标准更是随意、缺乏权威性。职称职务评定上没有体现对于“双师型”的激励和认可,仍然是重理论,轻实践,教师提高双师素质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律职业院校的教师,大都直接来自普通高校,毕业时基本上没有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实践能力相对缺乏。由于学校扩招,教师疲于应付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时间,学校也不鼓励教师定期实践,教师也就越来越缺乏实践能力。由于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没有制度化,教师缺乏稳定的师资培养基地,提高专业实践能力的条件和机会只能是不确定的、时有时无的。

因此,《规划》提出一系列措施,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包括改革教师资格和编制制度。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完善教师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完善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建立“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探索职业教育师资定向培养制度和“学历教育+企业实训”的培养办法。建立职业院校教师轮训制度,促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一批职业教育教师实践企业基地,实行新任教师先实践、后上岗和教师定期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专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加入行业协会组织。

《规划》关于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的措施需要制度化、规范化,以制度的手段保证实施,才能保证“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落到实处。因此需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职业学院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为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服务社会的条件,提高职教教师的师资质量。

(该文章系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教改项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020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