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动校长教师轮岗制由“学校人”变“系统人”本刊讯 9月4日,陕西省教育厅举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陕西正式启动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各县区每学年教师交流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名师、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力争实现3年内教师由“学校人”变成“系统人”,县域内教师、校长资源的均衡配置。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张雄强介绍,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8年,都应进行交流轮岗。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促进教育公平,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陕西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重点推进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乡镇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之间的教师、校长交流;着重推进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的交流,新任教师首先安排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县域内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并建立“县管校用”制度,突破教师、校长交流的人事制度障碍,强化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的统筹管理,逐步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工资待遇、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大力推广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用”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据介绍,陕西今年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16年将全面实施,推动陕西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2015年9月启动实施

本刊讯(记者 孙永涛)记者日前获悉,陕西省教育厅将在2015年9月启动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5年一个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将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工读学校、成人技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受理。

据了解,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细则》对定期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等情况均有详细规定。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对申请首次注册的特殊情况,《细则》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选取一种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资格进行注册。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学段任教学科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多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且教学人员打通使用的情况下,按最高学段或任教学科对应的教师资格种类注册。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为合格;在下一次注册前取得相应等级教师资格,否则注册为不合格或应及时调整到相应岗位再行注册。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科注册。各地可以申请者提供的学历证件或职称证件作为注册的参考条件。从2015年起,凡中小学校新聘用的教师均要求“科证一致”,否则注册不合格或不予注册。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西部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取消禁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本刊讯 根据西安市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今年秋季开学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免收国家教科书目录内教科书费,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根据规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仅有伙食费一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控制在17%以内。代收费仅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一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含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附属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补助标准免除学生学杂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为两项,分别为伙食费和住宿费。

伙食费: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制定,具体是: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为20%,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为18%,各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住宿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50元/生·学期,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00元/生·学期,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50元/生·学期;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不高于300元/生·学期、250元/生·学期和200元/生·学期。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为两项,分别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和课本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