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法律事务专业在高职院校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全国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无不开设此专业而且招生规模在各专业中都是稳居第一(此外,一些其他类型高职院校也开设了此专业)。法律事务专业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为各校都带来了令人欣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时至今日,该专业的毕业生也已遍及各行各业。但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事务专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诸多困难之中,最令法律事务专业气短的就是毕业生的就业率。不止一所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因就业率问题被麦可思调查亮了黄牌。因此,重新审视探讨法律事务专业的一些关键问题已成为该专业继续健康发展的刻不容缓的问题。

为此目的,本文拟探讨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本位观这一关键问题。而要探索教学本位观就必须先从培养目标说起。

培养目标是一个专业的灵魂,是一个专业所有活动必须紧紧围绕的中心。根据2004年教育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简介》(征求意见稿),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以下称2004目标)而根据2012年教育部委托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界定为:“本专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下称2012目标)细察这二个目标,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人才的“技能”和“应用”,但2012目标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人才定位得更明确: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人才”。

教育部这两个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十多年来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方向,也将决定着法律事务专业将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发展方向。但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的主管部门,它的行政领导地位决定了它所制定的培养目标只能是根本的、宏观的。教育部的这两个目标是站在国家的角度指出国家需要怎样的法律事务人才,抓住了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但对作为培养人才的办学单位来说,这样的目标却是过于宽泛——本文把教育部规定的目标称为行政目标。各校要想实现教育部规定的行政目标,必须从教育规律的角度来探讨以怎样的教学目标来实现教育部的行政目标。如果没有相应的教学目标,教育部的行政目标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而教学目标的关键就是以什么为本位来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

关于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本位的探讨至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知识为本位。“知识本位教育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要目的或唯一目的的教育观,即把教育的知识目的等同于全部教育目的的一种教育观念。”据此,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以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本位,并为此构筑了整个的教学过程。在知识本位的前提下,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在校三年期间要学习二十门左右的法律课程;教师的教学方法以仔细讲解概念、特点、构成要件等法律知识为重点;学生成绩评定以期末一纸考试为唯一依据。知识本位下的教学固然使学生获得了系统的法律知识,但其最大的缺点是,由于教学缺少与相应职业岗位的联系,学生虽然掌握了相当多的法律知识,却没有掌握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职业岗位问题的能力。“尽管知识是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有助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但如果将知识目的看作是教育的主要目的或者唯一目的,就会带来单纯追求知识的弊端,这也是知识本位教育所必然会产生的弊病。由于过分突出知识目的,将导致牺牲教育的其他目的,如技能目的、素质目的等。这样的教育容易造成知识灌输、学生学习被动、身心得不到全面协调的发展,这已为当代许多教育研究者和学者所诟病,成为知识本位教育面临挑战的原因之一。”此外,“在以知识为本位的教育中,教育这种本来以培养人为宗旨的社会活动被当作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活动,‘人’被当作‘知识容器’,教育未能有效地促进人的发展,教育因此与生活世界脱节。”所以,知识本位下培养的学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毕业生没有具备教育部要求的技能性和应用性。这种人才在法律本科教育和本科以上教育规模日益庞大的情况下,实在难逃被淘汰的命运。

为解决此困境,学者们再次借鉴职业教育的一般理论,将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本位修改为能力本位。这是本位探讨的第二个阶段。“能力本位职业教育,又称CBVE(Competence Based Vocational Education),也有称CBT(Competence Based Training),即能力本位培训,其中以能力本位职业教育居多。它是一种以满足企业需求为主,强调能力的培养、能力的训练的职业教育。它以全面分析职业角色活动为出发点,以提供产业界和社会对培训对象的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能力为基本原则,强调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其核心是如何使学生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实际能力。这种教育是以从事某一具体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为出发点来确定培养目标、设计教学内容、方法和过程,评估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

能力本位不再强调学生系统掌握所学知识,而是提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能力本位最大的优点是开始将知识教学与职业岗位相联系,以职业岗位所需的能力为标准来设计教学过程,而这正回应了教育部对法律事务人才的“技能性”和“应用性”的要求。所以,能力本位在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中获得了极大地响应,能力本位成了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大纛,影响了整个教学活动,从教材的编写、教学方法的选择到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学成绩的评定等方面无不留下能力本位的烙印。能力本位理念的优点是非常明显的,它抓住了职业教育的根本,但能力本位的施行并没有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较之以往更受欢迎,麦可思的调查更是让我们看到能力本位并没有改变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的不利局面。那么,麦可思调查的结果是不是对能力本位教学观的否定呢?从概念上说,“能力本位确实存在着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局限,无论把能力理解得多么丰富和宽广,但作为人的发展目标构成因素之一,它不能涵盖知识、情感、意志、道德、人格、个性等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在科技、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所必不可少的。”根据麦可思的调查,我们重新审视了多所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方面,我们发现了能力本位教学观下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几点不足:第一,各院校将法律事务专业的能力定位于典型的法律职业岗位,主要培养的是以诉讼业务为中心的各种能力,例如,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以组织、开展模拟法庭为中心的诉讼能力等。但是,法律事务专业的毕业生却很少能够在毕业后直接进入这样的岗位。可见,许多院校在贯彻能力本位时过于理想化、做法简单,没有充分顾及现在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对岗位能力的界定范围过于狭窄。第二,虽然认可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但知识本位的地位并没有被真正撼动。大多数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能力本位与在知识本位下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基本上还是二十门左右,所以,用来实现能力本位的时间、空间都非常有限。第三,能力本位和知识本位一样,都没有关注学生品格的培养。无论是知识本位还是能力本位都难逃把学生当作职业工具之嫌。而仅仅掌握了知识和能力的人并不能真正造福于社会,更不能真正造福于自己。“法科学生熟练掌握了法律规范及其技术性流程,只算得上一个半成品,是一个工匠式人才。体现在法律理性中的正义观念和人文关怀——职业伦理精神,才是这‘产品’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法治的本质所要求的。”没有一个职业不需要从业者具备良好的品德,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不关注所用之人的品德,也没有一个人可以在品德之外给自己带来真正的幸福。因此,要培养优秀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就必须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品格。“目前,法科本科教育实行国家统一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但是法律伦理与司法伦理或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不是核心课程,不是必修课程,有些学校做了选修,大部分高校连选修也没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交给不同资质的人员,则有完全不同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无论是知识本位教学观还是能力本位教学观都不能单独培养出优秀的适合职业岗位需求的法律事务人才。为此,我们必须寻求新的教学本位观。新的教学本位观的确定必须紧紧围绕学生的就业岗位,就业岗位的需求理所当然地直接决定着教学本位的内涵。然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已普遍呈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从毕业生就业岗位的调查情况来看,真正从事和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的毕业生并不多。因此,就业岗位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便成了决定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本位的关键因素。而这个本位,在本文看来,就是知识、能力、伦理三位一体,就是说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能力、品德并重的教学理念。

为什么我们要主张知识、能力、伦理三位一体的教学本位观呢?

职业教育并不是要把受教育者仅仅培养成某一职业的匠人。职业教育必须首先关注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使受教育者在知识、技能、品德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以此反观知识本位观和能力本位观,我们便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中的不足。在知识本位观下,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专业知识范围狭窄,仅限于法律知识,这种狭窄的专业知识使得学生无法面对不确定工作岗位的挑战,更没有办法实现全面及可持续的发展。在能力本位观下,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受到的能力训练是以典型的法律职业岗位为对象,以诉讼能力为主,如此狭窄的能力范围同样使得学生无法面对不确定的工作岗位,当学生面临不同的工作岗位时便会手足无措。

知识、能力、伦理三位一体教学本位观,不是简单地将原来的知识本位观、能力本位观拿过来,再伴以伦理知识。三位一体本位观有着自己的内涵,而且其中的“知识”、“能力”与知识本位观中的“知识”和能力本位观中的“能力”有很大的不同。在三位一体本位观中,法律知识只是学生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法律知识不再追求整个的知识体系,也不再受“够用”与否的限制(因为就业岗位的不确定使得“够用”成为一句无的放矢的空话),它追求的是建立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建立学生自学法律知识的能力。所以,法律课以学习法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指导八门课程为主,除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外,学生还要学习心理学、社会学及社交礼仪知识、商业管理和经营知识。这样的知识范围,既关注了作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专业特色,又为其将来“转岗”作好了准备。

同样,在三位一体教学本位观下的能力和能力本位观下的能力也有着根本的不同。在能力本位观下,能力主要是以掌握诉讼能力为主,但三位一体本位观下的能力主要内容却是丰富得多。根据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岗位的调查分析,虽然就业岗位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服务性岗位,另一类是经营性岗位。根据这两大类岗位对于工作能力的要求,我们总结归纳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至少应当掌握的十三种能力:1.理解、运用法律的能力;2.理解、运用政策的能力;3.案件分析、归纳、总结的能力;4.道德判断、坚守能力;5.自我心理调适能力;6.相关文书写作能力;7.自学能力、信息检索能力;8.判断、控制情势,尤其是判断、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9.准确判断当事人心理的能力;10.与团队成员沟通、协作的能力;11.劝导、说服能力;12.制定及组织实施方案的能力;13.商业营销能力。这样的能力范围基本上可以涵盖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各种就业岗位能力需要。但是,知识和能力的教育无论多么科学、完备,作为教育人的院校总不能仅仅凭借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传授和培养来完成对人的教育使命。对于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来说,合乎岗位要求的知识和能力的获得并不能保证他们成为真正合乎岗位需求的优秀人才,因为完成任何一种岗位工作都必然依赖相应的道德品行。所以,伦理道德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院校教育本位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无论是以往的知识本位观,还是现行的能力本位观都没有对此予以充分地重视。为此,本文主张将伦理的教育作为教育本位观的组成部分,并与知识、能力三足鼎立,共同组成法律事务专业三位一体的教育本位,以此为出发点重组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的内容和教学过程。伦理教育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1.传授伦理知识;2.认识人是一种伦理的存在;3.认识法律及各种社会制度的伦理性;4.培养学生的道德坚守能力。

职业教育并不是本科教育的低级阶段,其培养的人才也不是次级人才,所以其培养学生的出发点必然有自己的独特性,只有寻找到这种独特性才能真正使所培养的学生符合社会的需求。而本文认为知识、能力、伦理三位一体的教学本位观就是法律事务专业应当坚守的本位,法律事务专业必须以此为出发点重组法律事务专业的教育内容和教学过程,如此才能挽回法律事务专业发展的颓势,使国家对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期盼得以实现。

(该文章系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教改项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020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