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顾法律网司南:谭律师,我们了解到您之前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刑庭工作过,结合您的司法实践工作的执业经验,能否用最通俗的语言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背景?

谭海律师:好的。首先,我介绍一下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背景。2010年上半年在酝酿了数年之久的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终于初现成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院三部”共同通过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两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们的刑事案件的量刑进入了一个更为规范的时代。

中顾法律网司南:我们了解到,您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优秀律师代表,还有幸参加了2010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级培训;2011年9月和10月期间作为律师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和间接的汇报了一年以来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想法和建议,并得到有关领导的好评。

谭海律师:是的。我早年在检察机关工作时,虽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令其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是我应尽的职责,但我还是经常感到当时尚未形成一套规范、有效、合法、合理的量刑规则,因此就发现同一罪名的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刑事法官手里可能就有不同的量刑。因此,同罪不同罚的情况比较明显,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中顾法律网司南:那么,这种情况现在是否好转?

谭海律师:有的。自从量刑规范化颁布实施以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被大大压缩了。所以,我个人认为,量刑规范化的叫法不是特别准确,应该叫量刑细化可能更准确。我举例说明,常见的过失犯罪,以我国《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为例:逃逸的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量刑幅度在三年到七年;所以以前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被告人张三判决七年也是对的,对差不多情形的李四判决三年也是对的。因此,同罪不同罚的情形特别明显。但根据新的量刑规则明确规定: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定没有其他特别情节的情况下,对李四判处三年是对的,但是对李四张三再判处七年就是不对的了。可见,量刑规范化更像量刑细化。正是由于这条条框框的约束,让刑事法官的量刑更趋合理与平衡。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福音,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果,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胜利!

中顾法律网司南:对于量刑规范化您觉得还有什么不足之处吗?

谭海律师:有的。就是还不够公开透明。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有关的会议上也提过意见,希望法官能够将断案的过程公开透明化。可惜这样的意见没有得到高层领导的认可,的确遗憾。

中顾法律网司南:通过今天的节目,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量刑规范化的认识。感谢谭律师接受我们的采访。大家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向上海律师谭海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