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陕西省物价局等部门在日前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实施细则中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