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立足价值哲学的视角,认为体育规范既是体育活动领域有序运转和公平竞争的保障,也是体育活动主体参与体育活动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得出体育规范本质上属于价值规范。体育规范作为价值规范,具有主体性、普遍性和共识性等价值特征。

[关键词]体育规范 价值 特征

基金项目: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主体性发展视域中的社会规范变迁研究”(12A033)、陕西省软科学项目(2012KRM43)、陕西省软科学项目(2011KRM44)、西安体育学院院管课题(编号2011QN004)、西安体育学院腾飞人才工程基金项目,西安体育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

唯物史观认为,规范是人们社会交往活动的产物,是为了解决人们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提高活动效率,维持一定的公共生活秩序而形成或确立的。如果一个社会缺少相应的社会规范,不仅社会所有领域的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不能顺利进行,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无法实现,而且各种矛盾会使得社会秩序难以维持,社会权威得不到认同,社会整合难以顺利进行,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甚至可能使社会共同体走向解体。对于单个人来说,个人现实中的价值活动、评价活动,以及价值选择,都需要一定判断标准、评价标准和选择标准。如果无规范可遵循,或者说规范规定不明确,互相抵牾,互相冲突,那么不仅个人将处于恐慌、盲目和失落之中,而且每个人对他人的行为对社会对未来都无法做到合理预期,从而也就无法理性地组织自己的行为。这必将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不断加剧。所以说,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规范本质上属于价值规范。

体育规范的价值本质

一般来说,体育规范是指在与体育相关的活动领域内,基于人类对体育活动秩序的需求,为了维持体育运动的公平竞争原则,为了保证体育活动主体利益价值的实现,是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形成和制订的,对与体育相关的活动主体具有指导性、调节性和约束性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因此,体育规范不论是对于体育活动领域,还是对于每一个体育活动主体,体育规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体现出体育规范的价值本质。首先,就体育规范对于体育活动领域的价值来说。我们知道,秩序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求只有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定的规范才能得以满足。而在体育活动领域,所有与体育相关的活动,如体育竞技活动、体育组织活动、体育管理活动,以及体育产业等领域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序运转,都需要相应的体育规范和规则。假如竞技体育活动没有具体的比赛规则,那么竞技体育活动基本的秩序将无法维护,更谈不上顺利进行。因此,在于与体育相关的活动领域,体育规范都具有规范性价值,换句话说,体育规范就是价值规范。其次,就体育规范对于体育活动主体的价值来说。人类社会所有的规范,都是人类为自己有序高效顺利的实践活动制订的规则。那么作为体育规范,其本质上是规范与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则,它为体育活动主体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标准,是体育活动主体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即这些标准是体育活动主体参与体育活动的价值标准,也是体育活动主体衡量与评价其他主体行为的评价标准。例如,作为一名运动员,他会以体育训练规则、体育比赛规则、体育道德,以及体育法律,作为自身参与体育活动的价值标准,以此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样的,体育规则也是裁判员、法官等评价体育活动主体行为是否违规和违法的评价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说,体育规范对于体育活动主体,实际起到了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的作用。总的来说,体育规范不仅对于体育活动领域,而且对于体育活动主体,都具有价值规范意味。因此,可以说体育规范本质上属于价值规范。

体育规范的主体性特征

体育规范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首先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体育规范的主体性。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属人的主体性的存在。而体育规范本质上是属于价值规范,具有规范性价值,是为人的规范性价值。因此,体育规范拥有人性的特征。其次,从体育规范的产生来看,体育规范是体育活动主体交往活动的产物,它满足了体育活动主体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缓解了体育活动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了体育活动主体的活动效率,特别是为体育活动提供了秩序上的需求。可以得出体育规范的创设是为着体育活动中的主体服务的。再次,体育规范一旦形成,就成为体育活动主体在体育活动过程中的导向标准,成为体育活动主体进行体育活动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的标准。例如,在所有的竞技体育活动中,规定所有参赛运动员禁止服用兴奋剂。这条体育规则既保证了体育比赛的干净、公平竞争,又促使所有运动员在长期的比赛过程中,把此规则当作体育活动的价值标准,并将其内化为一种价值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的比赛行为,同时成为个人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的标准。因此,体育规范是一种既为个人主体,又为社会、群体主体的存在。综上所述,体育规范具有主体性的特征。

体育规范的普遍性特征

体育规范具有普遍性,是指从超越单个体育活动主体特殊的价值诉求的角度讲。我们知道,作为调节体育活动主体间交往活动中利益矛盾的体育规范,其立足点主要是体育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主体间的关系。主体间关系不同于主客体关系,它超越了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满足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公开的、公共的、共同的价值诉求。如果说主客体之间的价值满足还属于特殊的个人的私人的利益,那么体育规范则是介于体育活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诉求。例如,在所有的竞技体育活动中,禁止所有运动员虚报年龄、服用兴奋剂、赌球、假球、假摔;禁止裁判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比赛中打人情分、关系分、吹黑哨等;禁止体育观众殴打、谩骂运动员;禁止体育组织部门、体育协会内部控制比赛结果等等。这些体育规范不是对某一个与体育活动相关的主体规定,是对所有与体育活动相关主体公开的、公共的、共同的规定。因此,调整体育活动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体育规范具有普遍性特征。

体育规范的共识性特征

体育规范要成其为共同的规范,还必须以共识为前提,共识是体育规范成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特征。因为如果体育规范不以达成共识为前提,体育规范就不能在体育活动主体间发挥作用,就不能成为体育活动主体进行体育活动的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标准。共识的达成包括体育活动过程中单个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单个主体与组织之间的,还可以是国际间的共识达成。所有体育活动主体共识的达成必然会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共识的达成取决于体育活动主体的需求和利益的一致性。如果不同体育活动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具有直接的一致性,或者说在不同体育活动主体之间能寻找到一些共同的需求和利益,那么不同体育活动主体间就很容易达成共识。例如:禁止裁判员收受贿赂这条体育规范,就是以裁判员和运动员之间、裁判员之间,以及裁判员与体育组织管理部门之间共识的一致达成为前提的,而他们彼此之间之所以能达成共识,是因为他们之间在需求和利益上具有直接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体育管理组织部门、裁判员和运动员都希望有一个严肃、规范、信任、公平竞争的比赛规则,来保障体育比赛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裁判员、教练和运动员共同的竞赛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满足,所以禁止裁判员收受贿赂等体育规范就成为必需。因此,所有体育规范都具有共识性特征。

综上所述,体育规范是价值规范在体育活动领域的一种重要类别,是体育活动主体进行体育价值活动、体育评价活动,以及体育行为选择的基本准则。其价值规范的本质决定了体育规范具有主体性、普遍性和共识性等价值特征。通过探析体育规范的价值本质和价值特征,有助于增强体育活动主体的规范意识,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体育活动领域的各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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