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于“to water the flowers”这类语言现象是否属于语法隐喻,国内学者观点迥异,朱永生认为这不是用名词而是用动词表示过程因而属于一致式,而范文芳则从其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判定为隐喻式。文章试图运用原型理论对其进行阐释,并从词汇隐喻和语法隐喻的区别来探讨,以期说明该类语言现象仍属于语法隐喻。

[关键词] 原型理论 词汇隐喻 语法隐喻

引 言

韩礼德于1985年提出语法隐喻的基本概念,他[1]认为隐喻现象不仅限于词汇层面,也发生在语法层面。语法隐喻理论的提出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2][3][4][5][6][7]。但笔者发现对一些语言现象是否属于语法隐喻的判定,学者们存在争议。朱永生[4]认为下列语言现象不属于语法隐喻:

(1) to water the flowers

(2) to baby the car

他认为(1)中的斜体动词也可以用作名词,这就使人们以为(1)是把名词用作动词,把事物当作过程,从而把这种名词的动词形式看作是语法隐喻。实际上,虽然这种斜体动词和相对应的名词在形态上彼此一致,但它本身体现的是事件的过程,而不是某个事物。即to water的含义是to pour water on plants,而不是叫做water的液体。所以朱永生认为(1)不是用名词表示过程,而是用动词表示过程,它属于一致式的表达,而不是语法隐喻。此外他还认为(2)更容易被误判为语法隐喻,(2)中的确存在隐喻,但它是词汇隐喻即词汇层上“A is B”这样的隐喻关系,而且这样的隐喻只发生在两个由名词表示的实体之间,并不涉及语法的变化,因而不属于语法隐喻。

然而范文芳[7]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她利用系统功能语法下分析语法隐喻的“解包”(unpacking)法得出:to water的意思为to pour water over。这表明water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它既体现一个过程pour,同时又体现一个参与者water,所以上例(1)属于语法隐喻。同理,对(2)进行“解包”得出:to treat the car like a baby,由此看出,baby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它既体现过程treat,又体现环境因素(方式)like a baby,因此(2)是语法隐喻式。此外她还认为(2)表示的是汽车所有者对待汽车的方式,而不能说明汽车本身就是baby,也就是说,(2)中并不存在A is B这样的词汇隐喻关系。

由此可见,两位学者对这类语言现象是否属于语法隐喻的判定,观点迥异。本文试图运用原型理论来分析这类语言现象,并从词汇隐喻和语法隐喻的区别对其进行探讨,以期发表笔者的拙见:该类语言现象仍属于语法隐喻。

原型理论及对该类语言现象的解释

韩礼德把相对于“一致式”的表达方式称为语法隐喻。但他对“一致式”这一术语的阐释只停留在直觉判断的层面上。要想澄清“一致式”概念,必须借助其他领域尤其是认知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6]。当代认知科学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是范畴化的研究,原型理论是在范畴化的经典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原型理论[8]认为范畴化的原则是家族相似性,即范畴内每个成员都和其他一个或数个成员共有一项或数项特征,但几乎没有一项特征是所有成员都共有的;范畴内的成员地位是不平等的,有的处于范畴的中心,更具原型性,而有的则处在范畴的边缘,原型性较差。如苹果位于“水果”这一范畴的中心是“水果原型”的最佳代表,而正方形则是“四边形原型”的最佳代表。这也正如泰勒所说:原型并非一个具体的实物,而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体表现为在相似性基础上组合起来的单个的实体。[9]所以原型可被理解为某范畴概念核心的图式表征。

在语言层面上也存在范畴,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将语言作为客体进行范畴化,也就是分类,例如词可以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另一方面,语言形式本身又代表着非语言的范畴,如“过去时”这个形态句法范畴又通常是对说话之前发生的事件的分类或范畴化。以名词为例,泰勒从认知角度出发,认为名词的原型是具有三维属性的离散的实体,具有所属能力、有生命的人处于名词范畴的中心。[9]譬如:“teacher”“table”更具原型性,是比较典型的名词,而“height”“happiness”则不够典型。据此,笔者认为在本文中所讨论的这类语言现象,(1)、(2)中的斜体动词water、baby在名词范畴中更具原型性,而上述例中名词变成了动词,语法性状发生了变化。韩礼德[1]认为语法隐喻是用一个语法类别或语法结构去代替另一语法类别或结构。由此可以判定(1)、(2)属于语法隐喻。同时也可以看出语法隐喻理论的一致式其实是以语义为基础的原型名词、动词、形容词的用法。朱永生和严世清也持有相同的观点[6],他们认为:就其本质而言,韩礼德所说的一致性表达形式相当于认知语言学家们所说的原型的最佳表达。韩礼德把arrival或love等词看作语法隐喻,这主要也是因为根据原型理论,arrival和love表达的语义更具有动词的特性,本应归入动词原型之列,而在词汇语层面上却体现为名词的形式,发生了语法性状的改变。

一致式是韩礼德的语法隐喻的重要基石。一致式的确定是判定隐喻表达式的前提,然而对一致式的确定一直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也是导致对判定本文提到的这类语言现象是否属于语法隐喻,学者们观点分歧的原因。笔者认为原型理论对语法隐喻的判定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water和baby这类词虽然具有双重词性,但它们更具有名词范畴的原型性,其作为动词形式的用法体现为一种语法性状的改变,故而是一种隐喻式的表达。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范文芳从该类词具有双重语义特征来判定语法隐喻也是基于这类词具有双重词性这一特征。

词汇隐喻和语法隐喻的区别及对这类语言现象的解释

韩礼德[1]指出词汇隐喻是一个既定表达在意义上的变异,而语法隐喻是一个既定意义在表达上的变异。他还用能指和所指的关系加以解释,词汇隐喻是同样的能指,不同的所指;而语法隐喻是不同的能指,相同的所指。胡壮麟[10]通过举例对二者的区别作了详细的阐述:

(3)a. The country exports tropical fruit.

b. We enjoy the fruit of our labors.

(4)a. This pudding has two pounds of fresh fruit in it.

b. These apple trees have always fruited well.

上例中(3)b是词汇隐喻,(4)b是语法隐喻。词汇隐喻在语法形式上没有变化,在意义上有变化,也就是说,词汇隐喻是一个词的意义发生了转换。(3)b中fruit一词由本义的“大地的产物”转换成隐喻的“动作的结果”。语法隐喻的词语意义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是语法性状,如动词或形容词化为名词,连词化为动词,也就是说,语法隐喻是表达相同意义的语法范畴即词类发生了转换。(4)b中fruit意指produce fruit,意义没有发生变化,但词类发生了改变,由名词变成了动词。

笔者认为(1)、(2)和(4)b属于同一类语言现象,根据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二者也是语法隐喻式的表达。关于(2)中是否存在A is B的词汇隐喻关系,笔者同意范文芳的观点。正如韩礼德所提出的,词汇隐喻是同样的能指,不同的所指,比如下例中pig就是词汇隐喻:

(5)John is a pig.

在(5)中存在A is B的词汇隐喻关系,pig是同样的能指(猪),不同的所指(像猪一样又懒又脏又笨)。而(2)并不含有the car is a baby这样的词汇隐喻关系,to baby the car只是表达汽车所有者对待汽车的态度。

词汇隐喻和语法隐喻的对比加深了我们对这两种隐喻的理解,前者是相同表达的意义的变体,后者是相同意义的表达的变体。通过对比也使我们明确了(1)、(2)这类语言现象是意义表达的变体,而且(2)中并未隐含A is B这样的词汇隐喻关系,它们都属于语法隐喻。

结 语

像to water the flowers;to baby the car这类语言现象中water和baby都具有双重词性,运用原型理论分析,它们都是名词范畴的原型代表。而一致式的表达是以语义为基础的原型名词、动词、形容词的用法,但这些名词范畴的原型代表在此都当作动词使用,语法范畴发生了转换,因而都属于语法隐喻。同时胡壮麟对于词汇隐喻和语法隐喻的详细对比也为笔者的拙见提供了又一个佐证,因为本文中提到的这类语言现象与他所举的例子(4)b属于同一类,他的对比分析使笔者所作的判定更具有说服力。关于语法隐喻的判定一直以来都颇有争议,本文仅以此类语言现象为例进行了探讨以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期望能探究出判定语法隐喻的标准。

参考文献:

[1]Halliday,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M].London: Edward Arnold. 1985/1994:342.

[2]胡壮麟.评语法隐喻的韩礼德模式[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0,(2):88-94.

[3]朱永生.英语中的语法比喻现象[J].外国语,1994,(1):8-13.

[4]朱永生. 名词化、动词化与语法隐喻[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6,(2):83-90.

[5]严世清.语法隐喻理论的发展及其理论意义[J].外国语,2003,(3):51-57.

[6]朱永生,严世清. 语法隐喻理论的理据与贡献[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0,(2):95-102.

[7]范文芳.试论语法隐喻的综合模式[J].外语教学,2007,(4):12-15.

[8]李福印.语义学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229-247.

[9]Taylor,J. R.Linguistic Categorization: Prototypes in Linguistic Study(2nd) [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10] 胡壮麟, 朱永生, 张德禄, 李战子. 系统功能语言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9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