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国的明清时期,“无赖不成词”、“无谎不成状”是常见的现象。文章拟从社会发展的进程、封建司法资源的匮乏来分析自明以来至清普遍存在的“无谎不成状”怪相的成因。

[关键词] 无谎不成状 社会发展 司法资源匮乏

引言:“无谎不成状”的普遍现实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礼法并重,德主刑辅,孔子憧憬的理想图景是“无讼”。然而,诗意和美感的无讼社会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至少从宋代开始,我们在古代的文献中就可以越来越多的看到关于健讼的记载,而到了明清,厌讼、耻讼被健讼、嚣讼替代,有学者对部分地区进行研究发现:“到清代中晚期健讼之风已经在中国的很多地区,特别是我们所考察的江南地区盛行开来。江南地区有诉讼风俗记载的70多个地方志中,记载健讼的有57处,寡讼的有14处。也就是说健讼的地区已达到四分之三。”[1]而且,在诉讼中,状词所述事实的扑朔迷离也令官员大为头痛,如明代吕坤认为当时“刁风日甚,状中叙事仅数语,而形容彼罪,张大我冤,常居十六,冀骇闻一,受耳不知,波及蔓引,无辜者为殃。”[2] 康熙五十九年,张我观在“颁设状式等事”的告示中写道:“本县于每日收受词状一百数十纸,即焚膏披阅。其间或有片纸率书字迹潦草,或有叙述情节语句支离,或有土地婚姻一无凭据,或有原被证佐并不列姓名,或架重大之情而诳听,或摅琐屑之事而渎笔,或一事而进数十之渎词,或一词而赘无干之节略,或翻旧案而捏造新题,或代旁人而称为切己大者影响,不少虚词究之实迹,真情十无一二。”[3]一代名幕汪辉祖提道:“云无谎不成状。每有控近事而先述旧事,引他事以曲证此事者……又有初词止控一事,而续呈渐生枝节……[4] 而《四进士》中的一句谚语形象地说明了当时的普遍情况:“牛吃房上草,风吹千斤石,状子入公门,无赖不成词。”[5]

“无谎不成状”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衍生物

站在官府的角度,官员们对“无谎不成状”的普遍看法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还有就是讼师的大量出现,他们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挑词架讼,所以常常不择手段。因而,对于“无谎不成状”的应对,一方面强化道德教化,一方面惩治讼师。

仔细分析,“无谎不成状”的成因并不是官府推论的那样简单,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衍生物。

明清时代,人口的增加带来了社会问题。黄仁宇根据洪武时代的财政记录(主要是参考食盐产量)推算6000万人口可以看作是人口净增长的标志。[6]在明末清初,因为战乱,大部分人流离失所,但有户可查的人口仍然达五千万,所以保守估计当时明朝的人口大约在七千万到八千万左右。到了清代,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中国的人口突破了2亿,乾隆五十五(1790年)年达到了3亿,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更惊人地达到了4亿之多。作为一个农业国家,人口增长和土地增长的不同步使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紧缺成为现实,人口的密集、土地的稀缺加剧了资源的争夺。同时,商品性农业获得长足发展,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出现新情况、农村雇佣关系发生新变化……这些势必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以及纠纷和诉讼的增多。

明清时期,社会出现了新的变化,吴承明将这段时期(尤其是明清王朝更替这段时间)的新变化,总结为六个方面:大商人资本的兴起、工场手工业的出现、财政的货币化、租佃制的演变、雇工制的演变、白银内流。[7]明末江浙一带,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现实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了新事物、新行业和随之而来的新的人际关系。合伙经营纠纷、亏欠银钱纠纷、商业借款纠纷、商货承运纠纷、财东与经营人之间的纠纷商业用房的租赁纠纷、围绕商业规例发生的纠纷、商标字号纠纷……这些以前闻所未闻的纠纷在商会行帮不能解决时,诉诸官府势所必然。

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自我保护的意愿变得强烈,出现了一些新型诉讼。比如以前属于家庭隐私、不可外扬的事情,有人竟然寻求官府明断是非。《晚清奇案百变》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个丈夫因妻子不与同房,一纸状子把妻子告了。在清代名吏樊增祥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我们也能看到在现在看来正常不过但在当时令人有些匪夷所思的案件。

总之,由于人口的增加、新的资本关系的出现、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等主客观原因,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明清时代,诉讼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了。当然,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无谎不成状”的普遍,但起码使这种现象有着现实基础,增加了谎状数量井喷的几率。

“无谎不成状”是诉讼要求的剧增和封建司法资源短缺矛盾的产物

关于讼案的剧增,我们可以从一些文献中略窥一斑,比如《盟水斋存牍》,它是明末崇祯元年进士颜俊彦任广州推官时所撰判语与公牍专集。《盟水斋存牍》全书各有“谳略”等10余卷,收集一千多份判牍,共60万字,内容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而颜俊彦任广州推官仅仅两年,这样粗略计算,他每天至少要处理两个案件。清朝雍正年间,蓝鼎元在他的《鹿洲公案》记述每天告状的人有一两千人,以至于他“黎明视事,漏下二三鼓而后退食;……鸡六鸣而后就寝,东方微白,复起视事,如是者一载有余,无一日一时之间断。”[8]日本学者夫马进曾经估算,清代湖南省的宁远(户数为23366户)、湘乡(户数为77750户)两县,在嘉庆二十一年中所收的词状总数,前者约为9600份,后者更是多达14400到19200份之间。[9]

面对这样数量巨大的讼案,对于一地的长官来说颇有压力。况且除了新案之外,有的地方还积案重重。而且我国的传统是司法行政不分,作为地方长官的州县官并不是单纯的司法官员,如县官为一县之长,集行政、司法、劝农、征税、教育诸权于一身,一人身兼数职,分身乏术,加之案件数量之巨,地方官员的确压力很大。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案件和司法资源匮乏的矛盾,在无法提供更多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控制案件的受理数量,因此“状不轻准”。在清代,案件可分为“自理词讼”和刑事案件,其中“自理词讼”指民事案件和处刑为笞杖或枷号的轻微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是指人命、强盗、拐骗、邪教、私盐等应判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对于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的讼案官府将之视为民间细故,对于这些细故案件,官府严格限定当事人启动“细故”讼案,常常“不准”。官员希望的是通过家族族长、乡约里长利用道德教化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最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考虑民间正当的诉讼愿望和要求——当事人可能正是因为民间力量调解的不公而需求新的解决问题之路。这样的“分流”方式不但不能解决矛盾,而是滋生了问题,那就是如果据事直书,这样的诉状往往不能引起官员的重视,更难以打动官员,所以一个策略就是夸张事实甚至编造情节,以引起官员的高度重视,达到被受理的目的。比如有的当事人的起诉案由是“噬修被殴”,事实上只是因学生家长欠缴学费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有的起诉案由是“挺凶勒诈”,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件普通的房产纠纷。清代休宁知县的吴宏发现当地:“或因口角微嫌而驾弥天之谎,或因睚眦小忿而捏无影之词。甚至报鼠窃为劫杀,指假命为真伤,止图诳准于一时,竟以死罪诬人而弗顾。庭讯之下,供词互异……而且动辄呼冤,其声骇听。及唤至面讯,无非细故。”[10] 滋贺秀三阅读晚清台湾淡新诉讼文书时,得出的一个印象是:通过档案一般很难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诉状中常常有夸张成分,还有不少是为了“耸听”而捏造的假象。[11] 因此,我们往往在明清诉状中看到“图诈捏控”、“唆讼霸继”、“挺凶勒诈”等耸人听闻的字眼,赚吞房屋被称作“鲸吞鸠夺”;田主起诉佃户抗租不还称为“欺弱负租”;佃户的答辩状则指控田主“虎噬民膏”;侄儿起诉堂叔侵夺产业称为“吞产杀命”;承租人未交房租被指控为“虎恶霸业”……

既然官府对涉及伦理纲常、命盗重案来者不拒,那么为了达到案件被受理的目的,将简单的事实复杂化,改变案件的情节甚至性质以便在成百上千份诉状中脱颖而出成为一种普遍的诉讼策略和写作技巧。“‘谎状’之风与其说人们好讼或受人播弄,不如说是为了吸引阅状人的眼球,获得受理。这是为了适应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以阅读文书为中心的特点。此外,官员的息讼、省事心理以及相应的关于诉讼的尤其是放告日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也使得只有夸大案情才能被重视。……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司法制度本身促使了“谎状”之风的产生。”[12]

结 语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理想是建立一个平和的“无讼”社会,因而统治者极力营造“耻讼”的社会氛围,在司法实践中又设置种种障碍使人们“惧讼”,“厌讼”。然而自有宋以来,无讼的理想图景渐行渐远,到明清时期,健讼、嚣讼之风愈演愈烈。因此,为了社会的和谐,国家在告诉程序中设置多种门槛,诸如对诉状的写作有种种要求。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自身权益的实现,在诉状中对案件内容真实性,朝廷要求“据实”,百姓偏偏“增减”,一时间,“无谎不成状”司空见惯。越来越多的告诉给官府制造了麻烦,给官员带来了压力。作为执政者的官员不去反思谎状为何屡禁不止,只是主观想象谎状是刁民和讼师手挑战国家司法权威的手段,进而制造“假想敌”,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侯欣一.清代南方地区民间健讼问题研究——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J] .法学研究,2006(4).

[2][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A].官篇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篇书集成:一[C].合肥:黄山书社,1997:555.

[3][清]张我观.覆瓮集 清雍正刻本.

[4][清]汪辉祖.续佐治药言.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箴书集成:五[C].合肥:黄山书社, 1997:327-328.

[5]留烈茂.车王府曲本菁华·明清卷[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259-260.

[6]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上海:三联书店,2001.

[7]吴承明.16、17世纪中国的经济现代化因素与社会思想变迁.中国的现代化:市场与社会[M].上海:三联书店,2001.

[8][清]蓝鼎元.鹿洲公案[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2.

[9][日]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0][清]吴宏.纸上经纶.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1.

[11]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档案为史料.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卷八) [M].北京:中华书局,1992:527.

[12]潘宇.清代州县审判中对讼师的禁制及原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