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应用型人才的法科学生应当掌握牢固的商法学实践技能。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点,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商法实践教学的要求。应当立足商法特点、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处理好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并立足课堂来探索商法的实践教学方法。广义的案例教学、灵活的模拟商法实践教学、广泛学生参与式的课堂实践教学以及充分合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方法都值得探索。

[关键词] 商法实践教学 应用型法学人才 法律教育

本文是2011年陕西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律实践技能培养的课堂教学模式创新研究”(11BZ55)和“‘情境—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模式中的实践研究”( 11BY43)的阶段性成果。

当前,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各大法学院校正在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学教育改革运动,在本科生的教学中引进了很多实践教学环节,除了答辩、实习等惯常方式,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成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最为推崇的三种实践教学方法。商法是与市场经济需要结合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商法的实践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应用商法知识处理各类商法问题的能力。法科学生要成为真正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就必须与时俱进,牢固掌握商法的实践能力,在各种行业发挥法律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服务作用;而商法所凝结的商业社会的特有伦理规则,如诚实信用、公平、善意等,也对法科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有助于大学养成教育目标的实现。在商法学的教学中,上述三种实践教学方法的功效值得认真采纳和发挥;但是,由于商法内容繁多、体系庞杂,理论和实践教学的难度都比较大。以上三种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商法的实践教学需要,我们应当按照商法学课程的特点,不断探索更多适宜的商法实践教学方法。

商法应用传统实践教学方法的反思

1.案例教学

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引入法学教育体系。[1]案例教学以对法院的判例分析为核心,其教学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能“像律师那样”思维的法律专才。判例被看作一种蕴含着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的经验性资料,学生通过不断研习判例就能掌握法律内在的逻辑和规则,也更容易将这些知识转化为实践的技能。我国虽然实行成文法,但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经常被作为“案例”在法学教育中广为应用。对法学教师来说,案例生动、具体、真实,可以增加课堂的吸引力,也能使教师及时关注司法动态,避免教学与实际脱节;通过案例的讨论、互动,还能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密切师生关系。

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引入商法显然是必要的,它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很多抽象的商法规则。但目前将案例局限于法院判决却无法满足商法实践教学需要:一方面,可供商法教学使用的案例类型较单一,数量也有限。我国尚未建成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各级法院判决的公开程度也不高,且大量真实的商事纠纷采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方式解决,也未必需要以判决来结案。另一方面,已有案例判决的质量也不可靠。在我国,典型的法院判决呈现出的大多是僵化的司法三段论:大前提即法律条文的规定、小前提即通过证据支持的本案事实、结论即根据法律和事实推出的本案判决结果;从中很难看到案例教学所需要的法律解释、事实解释、法律适用、法官裁量依据等有助于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理解法律概念、原则和实际适用法律技巧的必要信息。更重要的问题是,市场经济下的商法不止表现为“纠纷”的解决之道,更多是要为当事人事前构建符合安全、效率原则的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出现耗时耗力的纠纷。案例教学法还须设法改善方可应用于商法实践教学。

2.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的诊所和临床实践经验发展起来的法学教学方法。法律诊所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免费代理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目前,我国一部分法学院已经将诊所式教学作为一门课程,按服务对象和领域分为法律援助诊所、民事诊所、刑事诊所,劳动法诊所等。诊所式教学能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将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训练结合在一起。学生要作为真实案件的代理人,必须掌握实际应用法律的各种实践技能,如诉讼请求的抉择、证据的选取、诉讼程序的熟悉、开庭辩论的勇气和技巧等。通过诊所式教学,还能使学生直接接触到社会和法律运行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法科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成熟。此外,由于诊所式教学是公益性地免费服务社会弱势群体,学生也容易由此培养法律职业人应有的正义观和责任感。因此,诊所式教学确实是一种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

然而,以下三个问题表明法律诊所对商法实践教学具有不适应性:首先,诊所式教学仍以“纠纷处理”为核心,商法的内涵却远远超越了“纠纷处理”。目前美国尝试开设有商法与商事组织法方面的法律诊所,处理有关商事组织的形式、企业融资、债务重组等方面的非讼问题;[2]但我国目前没有开设这类诊所的客观条件。美国还有证券仲裁的诊所课程,主要服务于小额投资者、老年投资者和低收入者的证券服务需求,学生可以直接面对客户提供民事赔偿的相关服务;[3]但这类证券法方向的诊所与美国主要通过证券民事赔偿矫治证券违法行为的背景相适应,在我国也不适宜。其次,诊所式教学关切的是社会弱势群体;而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大多是精明而又富有的商人,他们不需要占用法律诊所这种免费的公益性法律资源。第三,诊所式教学需要由学生代理当事人完成出庭、答辩等一系列诉讼过程,但商事纠纷往往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争议的标的额也较大,学生无法担当代理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按照法庭审判的要求,由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角色,对案件真实的审理过程加以模拟。这种教学方法使参与角色扮演的学生不仅需要下工夫熟悉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还必须学会参与诉讼的各项基本技能,如阅卷、开庭准备、庭审记录、程序控制、辩论技巧等,包括法律语言、法律思维的综合、灵活运用。由于目前我国法学课程中的实体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与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分别开设,导致学生遇到实际问题时经常不能结合程序法与实体法来考虑对策。而模拟法庭却能让学生既能领悟程序法对于公正的保护和追求,又能掌握通过程序法实现公正的基本规律和技巧。因此,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意义不容忽视。

但是,模拟法庭相对于商法的实践教学需要也有局限性。模拟法庭所模拟的由法官担当裁判者的“纠纷式”案件处理,还无法应对丰富的商事实践需求。更重要的是,由于模拟法庭按照开庭的方式组织,实际上真正能参与的学生人数十分有限,对于大部分的学生来说,他们只能作为旁观者,因此不需要任何准备就能参与这种教学;但也往往因为没有对案件的基本了解,在模拟庭审中他们可能更关注扮演者的外在表现,在短时间内无法归纳出案件的核心问题,反倒忽略了对案件本身所昭示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学习。此外,模拟法庭的组织成本比较大,需要学校专门修建模拟法庭,还需要日常的设备维护和资金支持,这些因素也极大制约了模拟法庭作为商法实践教学方法的实效。

以上分析表明,案例分析、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都有自身的优点,但将它们应用于商法的实践教学却存在很多不适应性。我们既需要从这些传统实践教学方法中汲取合理的内核,更需要探索适宜于商法实践教学的新方法。

商法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索

1.探索商法实践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

首先,应立足商法课程的特点。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打破“法律”就是“纠纷处理”的思维桎梏,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处理的商事问题不止是商事纠纷,更多是“非讼型”问题如公司企业设立、资产重组、上市、融资、合规化管理、贸易及反倾销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社会对这类“非讼型”商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例如早在 2006年底,全球100强律师事务所中有49家落户香港,目标就是大陆地区的非讼型商事法律事务。[4]我们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方法,就要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培养学生对大量“非讼型”商事实践问题的处理能力。

其次,注意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并不是法学专业独有的难题,而是中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普遍性困境。破解这种困境,不仅需要教师的努力,更需要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让学生有学习的压力和动力。建构主义教学观就认为,学习更主要的是受到学习者自身认知方式、学习动机、情感、价值观等内在因素的影响。因此,教学中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最重要的,教师应当运用一系列手段、方式和策略,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让学生有“所见”、“所思”和“所悟”。[5]商法知识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我们所要探索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就必须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引导他们按社会需求自主学习,牢固掌握各种商法的实践技能。

第三,处理好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并立足课堂。与理工科的实验室教学不同,法科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聆听教师的课堂讲授,教师讲课的内容直接决定了学生学习的内容。传统的法学课堂总是为学生灌输各种理论,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商法本身是实践性非常强的部门法,其基本理论如营业维持、外观主义、利益兼顾等,虽然深奥,但从实践角度总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反倒是形而上的抽象解释会让学生非常困惑。法学理论与实践可以在商法课堂上至为完美的结合,教师应当把商法课堂变成法科学生的“实验室”,切实提高法科学生实践教学的效率。

2.商法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索

第一,广义的案例式教学。既然商法要处理若干“非讼型”商事问题,那么“案例”的选取就要与这些“非讼型”商事问题的外延相适应,而不能局限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这是一种广义的案例式教学,具体有两点要求,一是案例应当是真实的,而不是教师随意所举的例证。只有通过真实的案例才能达到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教学目的。例如,为了使学生掌握资产重组的法律操作,教师可以选取我国上市公司真实发生的资产重组案例进行实体和程序规则的讲述。二是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商法课堂案例的趣味性显然不及刑法和民法,因此教师必须有意识地让学生参与到案例教学中,如要求学生自己收集、讲评案例、开展课堂辩论、课后撰写案例的学习心得等。

第二,灵活的模拟商法实践教学。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模拟实践教学方式的优点是显著的,商法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模拟实践教学方法,而不是仅模拟法庭的审判。例如当需要向学生讲授公司的治理问题时,可以设计场景,提出实践问题,由学生来分别扮演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秘书、债权人等,让他们围绕着该问题召开董事会,籍此使学生感受到公司治理中各方利益的冲突和从商法角度予以衡平的技巧。采用灵活的模拟商法实践教学,教师必须认真准备,在模拟教学结束后还应当予以点评和总结,以帮助大多数学生形成清晰、准确而深刻的经验性认识。

第三,广泛学生参与式的课堂实践教学。学生参与式的教学又称小型研讨课,广泛学生参与式的课堂实践教学能较好地满足商法学实践知识丰富复杂的客观需求,还能很好地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全面培养学生作为法律职业人的综合素质。这种教学方法的实施必须周密策划、精心组织,将所有教学环节都细致安排好才能发挥其实践教学效果。例如,在证券法的教学中,我们在学期开始就将学生分为人数大致相等的学习小组,形成相对固定的学习团队;再将证券法的基本原理、证券的类型、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民事责任等问题分别布置给不同的小组。每组由召集人组织本小组人员搜集相关的证券法理论、参考书、文献和法律法规,在充分准备后自行组织讨论并由记录人负责对讨论进行记录。在课堂上,先由本小组的代表对其负责的问题进行发言。最后再由教师进行点评、归纳并完成商法实践教学的任务。

第四,充分、合理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于商法学实践教学具有相当大的意义,必须充分、合理地予以利用。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可以提供学生所需要的全部证券监管信息,让学生方便地学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条件要求,大大提高教学的效率。教师还可以经常布置一些实践中的商法问题,要求学生按“问题式思考”的方法在课堂外利用计算机网络查询。

结 语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注重更新教育观念,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让法科学生牢固掌握适应社会需要的商法学知识和实践技能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应有之义。本文对商法实践教学方法的探讨也愿为此提供一份助力。

参考文献

[1]张磊,刘阳.法学教学中实践技能训练之我见[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7(5):4.

[2]John F. Dolan,Russell A.Mcnair.Teaching commercial law in the Third Year:A Short Report on a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Commercial Law Clinic[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95(6):34.

[3]Barbara Black.Establishing a Securities Arbitration Clinic:the Esperience at Pace[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00(3):46.

[4]刘爱君.全球百强律师事务所香港“舞剑”大陆抢滩[N].法制日报,2007-11-26.

[5]孔宪遂.试论建构主义理论对教学的启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