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外合作办学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作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渐次提高、办学模式得以多样化。但是也遭遇了诸多困境:产权不清晰、文凭管理混乱、教学管理质量参差不齐等。因此,寻找中外合作办学的出路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 困境 出路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据权威机构统计发布,截至2010 年底,中国内地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157个。其中,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或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的33个,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138个。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出如下特点,以下分别从办学形式、审批、专业和地域分布等诸方面予以简要分析:

首先,办学形式。根据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分为两大类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办学机构与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办学机构。非独立法人办学机构又包括两种:“一种是学校领导下的二级学院制,由学校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创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体由二级学院运作。[1]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数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另一种是一般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双方根据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合作办学任务。其次,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再次,专业设置。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信息技术类和经济学类等方面。最后,地域分布。中外合作办学主要集中在经济、文化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和大中城市。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面临的困境

1.产权不清晰,中方利益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出资大多采用外方以有形资产出资,中方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因学校的资产将来是属于中方的,所以外方投资者往往在管理上存在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倾向,如抽逃资金、转移海外、挪用资金投资其他领域等。而中方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股权投资与外方合作,但相关主管部门存在重有形轻无形的管理理念,使得中方包括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的权能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利用。“事实上,中外合作办学体正是利用了中方的品牌才使学校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起来。因为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盲区,使得合作体资产的产权归属缺乏明确而清晰的界定。”[2]

2.文凭管理失范,导致中外合作办学信誉危机。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2+2模式,就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国外文凭,有的是3+1模式,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还有通过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颁发的不规范和不统一导致文凭颁发的泛滥。此外,很多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

3.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原因:首先从专业设置的角度而言,很少结合中方学校的特色设置,使得本校的教育资源无法得到优化,此外,盲目开设新专业、热门专业,忽视自身办学条件,导致师资难以与专业设置相匹配;其次,课程体系衔接不畅。我国高校在课程体系和内容上注重理论的学习,学生的实践能力较为缺乏。因此,国家在引进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特别注重这方面的培养,但是,目前的问题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往往打着“挂羊头卖狗肉”的旗号,对外标榜系统引进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着重加强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实际上却“对中国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教育机构自身的优势和不足认识不够清楚,对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不够重视”[3]。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出路

无论是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而言,还是从保障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说,中外合作办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应该引起高校、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困境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直面困境找到出路。本文针对上文阐述的困境,提出以下思路,以期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出路的找寻有所裨益。

1.产权明确化,维护中方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在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外国投资者完全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输入中国市场,目的就是为了赚取丰厚的利润。在中方是以其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与外方合作办学的情形下,有关主管部门应将中方投入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依法核算确定中方的投资比例,并在合作办学的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确保中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教学质量评估机制。一方面,优化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结合中方学校特色开设特色专业,严格新专业、热门专业的审批,新专业的开设必须保证相应师资的配备齐全。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切合实践需求,并结合学校自身的优势设立科学的、真正符合实际需要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建立教学质量评估机制,确立合理科学的质量评价指标。

3.规范文凭管理,重塑中外合作办学声誉。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外方教育机构资质和证书的审查、认证工作,谨防“野鸡大学”混入;另一方面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最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简化审批流程,严格对办学条件的审查,严格执行年检制度。

参考文献:

[1]申俊龙,高山.对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理性思考.载http://www.ep-china.net/article/strategic/2006/05/20060518144800.htm

[2]辜娇峰,陈红宇.中外合作办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长沙大学学报,2007,5:125.

[3]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