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即新型政府建设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新型政府建设需要合格的公务员。因具有主观优势、品质优势和学科背景优势等优势条件,思政专业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是可行的。新型政府公务员应具备共性素养和特性素养,共性素养包括共性基础素养和共性专业素养,特性素养包括法治素养和服务素养。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指引,以新型政府公务员培养为目标,思政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可概括为“通识教育打基础,学科交叉拓口径,专业分向塑特性,教习结合练能力”,即“四位一体”模式。

[关键词]思政专业 人才培养模式 新型政府 公务员 应用型人才

基金项目: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思政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培养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公务员为目标》(项目编号:201302002)。

思政专业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可行性

1.在公务员热的时代背景下,思政专业学生报考公务员的热情非常高

通过对陕西省A高校调研发现,该高校思政专业相当大一部分学生把考取公务员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A高校思政专业2014至2016三届毕业生的公务员报考率分别高达30%、37%和38%。对A高校思政专业在读学生问卷调查时,在“你希望将思政专业的培养目标之一设定为新型政府公务员吗”这一问题的回答中,选择“是”的比率高达93%。选“是”后的复选问题“修订培养方案后,你会更加努力学习吗”的回答中,选择“是”的比例高达99%,这也是思政专业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的主观优势。

2.思政专业具有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品格优势

“培养人的问题不仅是一个传授知识和提高能力的技术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提升素质和塑造人格的价值问题。”[1]对执行国家政策、方针、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的新型政府公务员来说,更需要过硬的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工作基础,而思政专业恰恰能满足这一要求。

3.思政专业学生具有成为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学科背景优势

新型政府以向社会供给法治和服务为基本特征,这一特征要求新型政府公务员具有法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学科知识背景。调研部分高校思政专业的培养方案时发现,大多高校思政专业的课程体系由哲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组成,这也是思政专业学生能够被培养为新型政府公务员的优势条件之一。

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基本素养要求

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的灯塔,探讨人才培养模式前,清楚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基本素养要求实属必要。尽管对人才的评价标准不完全相同,但学者对人才基本要素的看法却基本一致。在人才培养的模式中,所包含的知识、能力、素质三方面共同构成它的基本要素。[2]对作为应用型人才的新型政府公务员来说,同样应具备知识、能力和素质三要素,这是人才的共性决定的。但职业不同,对人才的具体素养要求也不相同,这是人才的特性决定的。因此,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基本素养要求可以划分为共性素养要求和特性素养要求。

1.共性素养要求

新型政府公务员共性素养的“共性”是从两个意义上来说的,一个是相对于所有专业所培养的全部应用型人才的“共性”,一个是相对于思政专业培养的所有应用型人才的“共性”,前者可称之为共性基础素养,后者可称之为共性专业素养。

共性基础素养是所有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通识性知识、能力和素质。具体来说:一是身体素质,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人才应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作为基础。二是现代工具使用能力,如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熟练应用互联网查询资料等能力。三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四是外语应用能力,熟练掌握英语或者其他语种是“地球村”大背景下现代人才的必备能力,是日益增多的国际交往的需要。五是科学、文化常识,一位对热力学一无所知的人文学者和一位对莎士比亚一无所知的科学家同样糟糕,要明白科学文化常识也是人才共性基础素养。

共性专业素养是思政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素养。一是哲学思辨能力,熟悉东西方哲学,能运用哲学方法思考问题是思政专业学生的本质特征之一。二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这既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必然要求,也是培养思政类特色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必然要求。三是政治素质,作为先天遗传的禀赋与后天环境影响、教育作用的结合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3]思政类应用型人才应该具备以红色基因为内核的政治素质。

2.特性素养

对新型政府公务员来说,除应具备前述共性基础素养和共性专业素养外,还应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和服务素养,这是新型政府公务员作为专门人才的特性要求。

没有具备法治素养的公务员去建设新型政府是不可想象的。三大类公务员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就是行政执法,没有法治素养是难以想象后果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虽不直接执法,但日常的管理和决策工作也需要依法进行。懂法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更好地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帮助。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形势下,三类公务员的法治素养是必须具备的。笔者认为,新型政府公务员的法治素养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三个方面。首先,掌握法律知识是新型政府公务员依法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其次,公务员履职时应按照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去思考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因为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法律思维是规范性的思维。[4]最后,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5]作为新型政府的公务员应具备依法行政、程序公正、法无许可即禁止等法律意识,摒弃人治意识,追求公平正义。以上三方面法治素养的关系是: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思维是关键,法治意识是灵魂,只有三者皆备才称得上合格的法治型公务员。

除法治素养外,新型政府公务员还需具备服务素养。因政府系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务员的服务素养可简单概括为公共服务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是公务员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所应具备的主观条件……在结构上,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分为公共精神、职业素养、专业能力三个层次。[6]具体来说,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是在应用型人才共性素养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三类公务员的不同岗位要求,公务员开展本职工作、提供社会公众服务产品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智能等条件。公共精神则要求公务员在思想意识上摒弃官僚意识,树立公仆意识;在履职方式上拒绝管理为本,应以践行服务为本。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公共精神的关系是:职业素养是基础,专业能力是关键,公共精神是灵魂,这三者皆备才是合格的服务型公务员。

思政专业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的模式

对应前述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基本素养要求,思政专业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培养模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通识教育打基础,学科交叉拓口径,专业分向塑特性,教习结合练能力,即“四位一体”模式。

1.通识教育打基础

新型政府公务员应具备的共性基础素养,可以通过通识教育来完成。组成通识教育的课程体系不能过窄,否则将达不到应用型人才的共性基础素养要求;也不能过宽,否则会造成培养的人才“什么都会、什么都不精”的“万金油”式培养后果。一般来讲,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共性基础素养的通识类课程可由以下课程体系组成: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外语、大学语文、大学体育、文化常识、科技常识等。通过大学体育增强身体素质,通过计算机应用基础掌握现代工具的使用技能,通过大学外语培养外国语交流能力,通过大学语文训练文字与口头表达能力,通过文化常识和科技常识培养文化与科学基础知识。通识类课程可考虑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如有必要,也可延至第二学年。

2.学科交叉拓口径

新型政府公务员的共性专业素养可通过学科交叉来实现。正如有学者所言,应用型本科宜拓宽专业口径,淡化专业划分,按大类专业构建知识能力和素质教育平台,设计以就业为导向,快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7]对应共性专业素养要求,思政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专业课程体系可由以下学科来交叉: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治学等,通过这些学科的交叉,组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培养思政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共性专业素养,为下一步划分专业方向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中,哲学学科着重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可选取中国哲学史、西方哲学史、现代中国哲学、现代西方哲学等课程组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用来培养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可选择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等课程。政治学学科着重培养学生政治素质,可选择政治学概论、中国政治思想史、西方政治思想史、比较政治制度、国际政治与经济关系等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可考虑安排在第二学年至第三学年。

3.专业分向塑特性

思政专业虽然可以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但是这并不影响思政专业同时可以培养中学思想政治教师、企事业单位思政教育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用型人才。思政专业可以应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来划分专业方向。就公务员方向来说,方向课专门用来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和服务素养。公务员方向的方向课可选取以下课程组成:法学概论、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制度、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服务型政府、公共关系学、公关礼仪等课程。其中,法学概论、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制度等课程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服务型政府、公共关系学、公关礼仪等课程着重培养学生的公共服务能力。专业方向课可在整体考虑课程比重和学制的情况下,在第三学年至第四学年开设。

4.教习结合练能力

在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三要素中,能力具有特殊地位,它既是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所必备的主观条件,也是决定工作效率的心理特质要件。因此,在前述三方面措施培养新型政府公务员各方面素养的基础上,新型政府公务员的能力培养应顺应教学改革大趋势,尊重教学规律,改灌输型教育模式为启发、引导、参与互动教学模式,重点培养学生在系统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运用知识的能力。比如法律类课程的教学应以解释法学为工具,以应用法学为目标,在阐述法律条文的基础上,重点通过案例教学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课堂教学活动应和实践教学活动紧密结合。课堂所学在实践中必须练习。一方面通过设置课程见习环节,边学边练,如旁听案件审理、开展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另一方面集中进行课程实习,学后再练,如在政府部门进行中长期实习,让学生在实践中摸索、进步、成长,最终达到提高学生能力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倪瑞华:《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价值坐标的设定》,《中国高等教育》2014年第2期,第34页。

[2]侯沛勇、杨思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德育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第56页。

[3]潘懋元:《潘懋元文集(卷二·理论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3110,2018年3月16日。

[5]圣才考研网:《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薄贵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与路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第98页。

[7]林玲:《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综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14-115、116页。

作者单位:咸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