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主要以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为视角对高校中的师生关系进行重新认识,同时借助法律制度来规范师生关系,以期对高校教育实践带来一些建设性思考。

【关键词】师生关系 学校场域 惯习

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在学校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具体可以包含很多诸如教学、伦理、法律和情感等很多方面。师生关系是学校最基本教学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

在我国,教育的特殊性之一是长期的伦理道德观影响和客观国情所在。目前我国教育中的师生关系虽然不再强调教育主客体,即以谁为中心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甚至在强调“人本主义”的大学阶段,很多教师还在以自己为教学的主体,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损害或牺牲大学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学原理告诉我们,教育过程中只有正确认识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

本文主要以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为视角,对高校中的师生关系进行重新认识,同时借助法律制度来规范师生关系,以期对高校教育带来一些建设性思考。

高校师生关系的现状

1.功利型教学关系——应试教育的延续

师生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就是教与学的关系,是师生为完成特定的任务而形成的联系,离开任何一方,这种关系就无法结成。同样的,偏重任何一方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传统的以教师的教为中心的教学关系在大学阶段普遍延续,很自然形成了教师的话语霸权;对大多数学生来讲,形成了以接受为主的学习方式和以通过考试为目的的应试机制。这也牺牲了学生主动思考行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当然学生也自然地延续了被动接受和服从教师的固有行为。这样师生关系也自然演化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2.传统“尊卑型”伦理道德关系

在我国,师生关系毋庸置疑的遵从传统我国长久以来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及伦理文化。中国传统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和“尊师重道” 的训诫,对师生关系作了最明确的尊卑划定。长久遵从的以“教师为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方式也规定了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也必然会使教师的知识权威而来的统治和学生的被统治关系顺理成章。虽然大学生在高校中更多体会到的是教师对他们的“平等对待”,但在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看来这只是教师的“屈尊策略” [1]

因为对教师来讲,任何的强迫和惩罚显然对自我意识强烈的大学生都是不明智的,只有隐秘的精神控制,才更有可能达到统治的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改革,学生的自我意识不断提升,高校中很多教师和学生形成对抗和冲突的案例说明,教师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3.易遭误解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指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在双方教与学等其他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方面,基于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教学过程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方面,教师与学生之间首先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但教育过程中,行政管理主体——教师只在教育过程中发挥行政管理作用,离开这个前提,教师的行政管理无效。而作为被管理者,学生不是“被管教者”,因此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时,不用接受罚款的形式,却必须接受纪律的处罚。但很多教师显然不管学生是否真正触犯相关教育管理规范,就对学生进行包括金钱方面的处罚,这非常值得我们警觉。

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上,教师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特殊性。虽然《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大学生更享有完全的的权力,除此之外,在教育过程中,大学生还享有特殊的权利。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获得公正的平等机会;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法律却没有赋予教师对学生的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我们一定既要注意双方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又要注意双方所处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既讲民主平等,又讲互尊互爱,这样,教师与学生才能构建真正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场域——惯习”理论对师生关系的诠释

1.场域含义

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2]一个场域的网络或构型总是不同的位置由其在争夺各种权力和资本的分配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场域总是各种力量进行角逐的地方。也就是说,在场域中,行动者总会争夺各种有价值的支配性资源——不同形式资本(主要为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符号资本),在教育场域中,最主要的是文化资本的争夺,因为教育者正是通过对知识的组织,控制和评价等形式力图实现对受教育者的支配。

理论上,每一种场域中对应一个权威,场域实际正是一种权力格局下的关系类型。在这样的一个场域中,核心的原则是由相应的权威类型来界定。但在这种核心原则下,还会存在或渗入其他场域的核心原则,并成为此中场域中的非正式运作原则。而一个场域中的斗争无疑是在某个权威的场域中,通过正式的原则和非正式的原则共同运作之后获得平息或解决。

2.场域与师生关系

学校场域是“场域的一个下属概念,其中囊括多元的物质,制度和文化结构,还包含人与物、精神与制度以及学校与国家,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等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3]而作为体现师生最基础和主要关系的教学场域更是次级的场域结构,符合场域的原则,往往会有和谐也有斗争的存在。

福柯认为,知识就是权力。在教学场域中,大学学生已经掌握一些知识,但教师对知识的占领仍会居于优势地位。虽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渠道更加便利,也更加对教师知识权威提出挑战,但鉴于我们长久的“先教后学”的教学方式存在,教师仍然由于掌控文化资本,掌控组织知识的方式,因此享有话语霸权,享有权力,在场域中同学生易形成对立的关系。

在学校中也存在学生与教师形成的伦理道德场域,这个场域奉行学生以“服从“为主的伦理道德,无疑是因为长久以来社会的习俗,也同时因为教学场域的运作原则影响到了这个场域的原则,使这两种场域的原则因为一致性,都最终导向教师方面,使教师在场域中加强了自身的权威,而加强了教师与学生的对立。

同样,虽然根据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为保护学生的权益,也在法律中强调了学生的权力。教师和学生也根据高校中教师与学生的法律,享有不同的权力。但学校法律场域中,权力的一方——学生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权益,这是因为法律中制度化的权威与教学场域中教师权威以及伦理道德场域中教师权威相互纠缠并存,但在权力的较量中,最终因为教学场域的基础性、重要性,使得教学场域的权威和运作原则最终发生主要效力,并与其他原则同时运作,易导致在学校中,学生的法律权益被侵占或教师去侵犯学生的权益而不自知。当然还有惯习这个因素在起着作用。

3.惯习及高校师生关系

惯习被布尔迪厄称为是一种“体现在人身上的历史”,它简直是人身上的“第二天性”,因为历史的养成,因此人们对它毫不警醒。布尔迪厄认为惯习是一种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它在潜意识层次发挥作用。他说:“惯习这一方案将他们的特殊影响归结为这样的一个事实:它们在意识和语言之下,内省研究或者意愿控制之上发挥作用。”[4]它还包括个人的知识,和对世界的认识。对个人来说,学习的每个阶段的惯习都是可变化的,对不同时代的人惯习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对教师来讲,个人的发展并不依靠个人的意愿而是受到学校场域中已有的传统和惯习的制约。因为在现代社会,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学校教育体制既体现现代社会的工业精神,又使学校场域的教学活动严密的按照预先的计划进行,教师只能更多的在已有的岗位上进行惯常化的教学。而对学生而言,长久规训的生活,长期因为文化资本缺失而自然处于“被统治”地位和传统文化的熏陶, 每天由于老师的行为固化自己的反应,由此形成了双方固有的,习惯的,自动化的模式,很难改变。

综上所述,教师和学生在学校场域中出现权利不对等,既是客观的存在又是我们所认识到的一个突出问题。但如果我们一切从清醒认识出发,作为教师,在学校场域中,首先以人为本,加强法律法制教育;在教学中,注意从惯常思维中跳出来,注意多研究新的对话式教学,才可能引导学生建立新的积极的情景应对模式,彼此形成新的惯习,教育实践才能真正往前推动,更能从真正意义上建立“和谐”的新式校园。

参考文献:

[1][法]布尔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33-134.

[2][法]布尔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90.

[3]李旭,我国学校场域中教育公平失真及影响因素[J].现代教育管理,2010,1.

[4]P.Bourdieur. Distinction [M]. London:Routlege and Kegan Paul , 1984:466 转引自李全生,布迪厄.场域理论简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