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了推动全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双高双普”督导评估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陕西省“双高双普”评估验收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教育单位、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方面人员,认真学习《陕西省“双高双普”评估验收标准》,并在各自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请各市、县(区)严格按照《陕西省“双高双普”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实施“双高双普”工作,并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

三、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在省级正式评估验收前的12个月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四、省级过程督导在省级正式评估验收前6个月以上时间进行,并在适当时候进行回访督导。

五、省级回访督导认为基本达标后,市级人民政府方可向省政府提出正式评估验收申请。

六、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进行评估验收。

七、《陕西省“双高双普”评估验收标准》有效期至2015年。

陕西省“双高双普”评估验收标准 (不附文印发,请登陆省教育厅门户网站jyt.shaanxi.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