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执行难尤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一个问题,为解决这个难题,现实中工作人员想尽各种方法,但收效甚微,笔者通过调查,也了解到了困扰执行员解决刑附民案件执行的许多尴尬,思考了许久,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想法,希望能对我们的执行工作带去一点帮助。

[关键词] 刑附民 执行难 瓶颈 救助

我们对执行案件或案件的执行并不陌生,在现实中,笔者见过形形色色的被执行的案件,有关于欠款纠纷的,有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还有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等等,其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说印象深刻并不是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也不是被告人判的刑期长,更不是涉及的赔偿数额多,而是这类案件执行的难度。

目前,执行法官普遍反映了一个现象,就是刑附民案件虽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不多,但执行到位率却很低,尤其是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后,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大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虽然这是合法执行,但实际上造成了刑附民案件执行的“法律白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公信力。

我们先看个案例:被告人,王某,60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因为与某一同村村民发生争吵,冲动下将其伤害致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缓,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9万元。

现状是王某现在服刑并有许多疾病缠身,家庭困难,儿女也无固定收入,除了在审判阶段已经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一万元外,法院经过对其所在村委会和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的调查,王某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最终选择中止执行。

形成原因分析

形成上例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初步地分析大致有: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对民事部分的处理,一般考虑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而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很少考虑其赔偿能力;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犯罪人越来越趋于低龄化,许多犯罪人在经济上并不独立,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必须坚持“罪责自负”的原则,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害人)的实际赔偿不能到位;三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处刑后,出于与被害人的对抗心理,其家属即使有能力代为赔偿也坚决不予赔偿,而被告人正在服刑中,囿于“自己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理,发自内心地抵触对受害人的赔偿,所以不会积极主动地与家属协商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实现。

目前法院作出的努力

为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比如反复做成年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让其代付赔偿款;说服和动员受害人律师退还代理费、对特困受害人申请低保等以缓解受害人的经济压力;甚至有的法院还从其财政拨付的业务经费中向受害人垫付赔偿款。这些做法可谓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然而这些措施只是杯水车薪,判决的赔偿额得不到全额实现,受害人及家属仍然指责声声,法官只能洗耳恭听忍气吞声。

当然,不是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的,我们再看看一些法院在执行中比较可行的方法。

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针对被执行人以在监狱服刑为由,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某些法院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创新执行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大致有几种方法:

1.采取“承包折抵法”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某些法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以在监狱服刑无财产赔偿为由的情况,积极与被执行人的村委会联系,让其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承包的土地,通过转包被执行人承包的土地给申请执行人或同村的其他人,以转包费用给申请执行人的方法,抵偿其赔偿款,破解“执行难”。

2.采取“协助执行法”领取被执行人的承包土地直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化解矛盾纠纷。针对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其承包的土地自己无法经营,而其土地直补款却一直在领取的现状,一些法院积极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政府或农村信用社联系,让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土地直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3.运用“协调法”给申请执行人申请农村低保,解决其生活困难。针对老、幼、病、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其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一些法院积极与其所在地政府部门协调联系,申请帮助给其解决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以安抚受害人。

4.运用“救助法”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实际困难。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而申请执行人因受到伤害而生活陷入困境的现状,法院及时与党委、政府联系,争取赢得党委、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困难,让其感到法律的温暖,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可见各地法院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在想尽各种方法,通过与法官们的交流和探讨,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

建 议

1.完善立法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解决这一难题不是靠法院执行就能做到,关键在于需要完善立法,为刑附民案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处刑罚及刑罚的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的制度。规定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可以作为减免刑罚或者作为缓刑、减刑和假释的条件。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民事执行义务的,认为其具有悔罪表现,为其申报减刑、假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转移、隐匿财产,经查证属实的,认定其没有悔罪表现,不予申报减刑或假释。将批准假释的被执行人在假释期间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作为其假释期间的考察内容之一,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当然,要注意的是,这样的规定不适用于惯犯和累犯以及重大恶性犯罪的犯罪人。

对《监狱法》规定的犯罪人劳动报酬作出细化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方便法院执行。我国犯罪人的劳动受《监狱法》与《劳动法》双重调整。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按《监狱法》规定,对犯罪人应进行劳动改造。上述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冲突,犯罪人服刑,一方面应当进行劳动改造,另一方面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监狱应改变那种不给报酬或者仅仅象征性地发给生活费的做法,保护犯罪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一旦落实,犯罪人所涉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就多了一重保障。此外,监狱可以为犯罪人创造各种获取收入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如在保证监狱管理安全的前提下,为犯罪人联系各种有偿劳务,鼓励犯罪人进行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甚至为犯罪人提供机会使其以劳务向受害人抵偿债务等等。

规定与劳动报酬制度相配套的国家补偿制度。按照国际惯例,犯罪人劳动改造时确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从该差额中提取一定数额,再由国家拨付一定数额,设立赔偿基金,用于解决犯罪人缺乏执行能力的案件的执行。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化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民事赔偿得不到执行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2.提前准备

现行法律规定要到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被害人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能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并由侦查、检察机关记录在案。这种做法,不但对被害人今后获得赔偿没有什么帮助,反而容易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赔偿责任人获得提前转移和处置财产的机会。因此为了以后很好的执行:(1)侦查、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和提供的相应担保,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他赔偿责任人的相应财产,为将来被害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作有实质意义的准备。(2)只要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受理(如诈骗、抢劫、侵占罪等)。(3)对应上缴国库的财产和应用于返还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具体划分,以便于执行。

3.执行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讲究方法、加大宣传力度

(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清执行刑附民案件的重要性。执行人员应加强自身政治修养,提高工作的自主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开展好执行工作。

(2)讲究方法,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执行前,应尽量做好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申明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使其明白自己的过错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服刑改造来弥补的,使其内心出于对申请人的内疚,放弃“赖账”思想,主动配合执行工作。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彻底消除被执行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督促其自愿履行其经济赔偿责任。

4.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

(1)进入执行环节的刑附民案件,在执行中除用正常的执行方法执行外,还要加强同基层组织的联系。在农村,可以依靠村干部等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给被执行人的家属做工作,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给申请执行人做安抚工作,如果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并协助基层组织通过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以安定申请执行人的浮躁情绪,消除其到法院来吵闹的现象。另外,在执行中,对家住农村的被执行人,可以在秋季收获后对被执行人家里多余的粮食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让被执行人同行,以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设立刑附民执行案件救济金制度。探索设立刑附民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是帮助被害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只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便可适用司法救济金制度:①犯罪人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公诉机关或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且经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确认赔偿数额,并进入了执行程序;②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赔偿,且经人民法院查实犯罪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③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有证据证实。

总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配套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成熟与完善,执行法官队伍需要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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